消防特大責任刑事罪_破壞消防設施刑事責任?
特邀律師
經營那種娛樂場所或者吃飯的場所,因為消防不過關而導致嚴重的事情。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舉案例說明。
案例1、某單位,為了單位車輛加油方便,自行購置設備設立了土加油站。在消防例行檢查中,檢查人員下達了《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業。結果單位安全檢查人員向負責人匯報后,負責人未置可否。一個月后土加油站發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八百多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科科長、分管副科長分別被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消防責任事故罪,指的是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消防責任事故罪特征①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②本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③主觀方面為過失。行為人對火災發生存在過失,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但對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則是明知的。④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此處的“消防管理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規章。“嚴重后果”指的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嚴重損失。(2)消防責任事故罪刑罰。根據《刑法》第139條規定,對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刑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一)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二)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1、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對于單位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警告、罰款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依法實施。
3、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偷盜市政消火栓達到一定程度,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首先要看火災的大小,其次要看管理人是否履行了職責
2、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果履行職責不好,可能會負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大概會涉及到消防責任事故罪、瀆職罪、玩忽職守罪等,這個可以查刑法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