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是防衛過當_怎樣才算防衛過當?
特邀律師
一,防御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衛性質?
面對人身權利(本文不論及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衛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性質”,才能稱作防衛行為。
具體講,防衛行為應具備四個實質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緊迫性。三是針對性。四是防衛故意。
二,防衛客體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準確認定特殊防衛,必須把握以下判斷標準和要點:
1.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對非暴力手段實施的犯罪行為,如盜竊等,不能實施特殊防衛;對以非暴力為手段實施的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攜帶兇器搶奪等行為,也不宜實施特殊防衛。
2.暴力犯罪行為已經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謂“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性權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權利;比如,針對財產權所實施的搶奪等,不應實施特殊防衛。所謂“足以嚴重”,是指這種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防衛行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以上后果?
從字面理解,防衛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達到了“重大”程度。通說認為,“重大損害”以造成重傷以上損傷程度(包括重傷、死亡)作為衡量標準。主要理由如下:
因此,一個防衛行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以下損傷后果,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時,才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四,防衛手段和強度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目前理論通說認為,“造成重大損害”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構成防衛過當的兩個并列的必備實質要件;即司法實踐中不可能存在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過當,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損害”而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過當。如果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后果、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或者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觀重大損害的,仍然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不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屬于正當防衛。
至于不超過必要限度如何讓把握,實踐中式較為難把握的。“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無限防衛權。也就是說對于正在進行的上述犯罪,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用服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造成傷害后果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資料:
關于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定罪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
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于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
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防衛人基于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2、量刑
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
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于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
現在讓一個法官和法律專業人士來回答這個問題,估計都沒有百分百的正確答案!因為每個暴力案件的情節和過程不是統一的和固定模式的!所以防衛肯定也不是統一和固定模式的!但如何不會造成防衛過當,我只能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待,因為我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
我覺得防衛這個行為,只能在特定的環境下發生!那就是當危險來臨時,自身安全和生命受到傷害時,防衛是首選!第一個原因是出于本能,第二個原因就是網上常說的那句話,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所以,當我們受到侵害時,我覺得作為一個守法的公民,我們可以奮起抵抗不法的行為!
但作為普通人我們不是武林高手,防衛其實是出于自保的想法!所以,在防衛的過程中,我們或許會使用現實中的磚頭,木棒,菜刀,水果刀當武器去保護自己!但這種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工具的使用,一定要在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做出了確實有危及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時的被迫下的反擊!防衛如果具有主動攻擊性,我認為這不是防衛!這有種要拼命的感覺!
防衛不過當其實也好判斷,是否制服了行兇者?如果行兇的人已經沒有反抗和繼續加害自己的能力了,那么我們的防衛就應該立即停止!把違法者交給法律處理!
如果遇到了必須要去防衛的事,我覺得想讓這樣的一種情況,可以像黑紙白字那么清晰,是不太現實的!過當與不過當,最終還是法官說了算!所以,我覺得人民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都要有一雙洞察一切和明察秋毫的慧眼和責任心,不要冤枉了好人,也不要同情了惡人!那么自然會做到公正公平!讓正當防衛不再是一種限制和困擾!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