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消防責任事故罪_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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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內容是關于刑事拘留的規定,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相關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內容如下: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責任事故罪,指的是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消防責任事故罪特征①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②本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③主觀方面為過失。行為人對火災發生存在過失,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但對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則是明知的。④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此處的“消防管理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規章。“嚴重后果”指的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嚴重損失。(2)消防責任事故罪刑罰。根據《刑法》第139條規定,對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刑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立案標準:《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