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監察委申請取保候審嗎_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感謝邀答,祝悟空越辦越好!
首先,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辦理,由公安機關執行。如題,案卷在檢察院退查期間,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但是,結合本案例,能辦理取保候審可能性不大,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案卷已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逮捕,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會判處實刑。而取保候審條件其中一條就是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這與批捕是相違背的。
第二、如題來分析,此案件為團伙案件,采取取保候審有可能會出現串供,毀滅公安機關尚未發現證據等行為…
第三、取保候審期間若發生了社會危險性,公安機關是要擔負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沒必要承擔這個風險辦理取保。
但是,也不是絕對不辦理的,若嫌疑人出現嚴重疾病等,由看守所出具建議變更強制措施函,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律師的說法肯定是錯的。批捕以后仍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只不過難度很大。一般是身體原因導致不能繼續關押,再就是涉嫌的犯罪事實沒有完全查清,羈押期限屆滿。還有就是特殊情況,這個就不是正常可以辦理的。至于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判斷也是有很大靈活性的。
你好,關于這個問題要明確的是,“申請”和“準許”是兩碼事,申請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法定權利,無論什么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申請的,和他犯什么罪、量刑多長都沒有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可以看出,取保候審實際上對于刑期長短沒有限制。
但是,是否許可取保候審,并且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只不過它的強制效力比較輕,基本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在取保候審的時候,辦案機關會考慮對社會的危險性,是否會對刑事訴訟產生不良影響,是否會出現打擊報復被害人、證人等等因素,綜合進行考慮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理論上可以,現實中不是這樣做的。因為如果夠逮捕條件,你沒找關系,肯定會被逮捕;對于偵查機關及檢察院和法院來說,人關在里面最省事。
具體可以查閱鄧世運律師的文章《被逮捕后如何取保候審》
“被逮捕后還可以取保候審嗎?”“批捕后怎么取保候審?”“逮捕后取保候審的難度有多大?”……諸如此類的問題是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關心的問題,也是筆者在執業過程中經常被問及的問題。在本文中,筆者根據司法實踐和執業經驗,就此問題進行解答。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被逮捕之后,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申請并不必然會獲得批準。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能夠獲得批準,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體到個案,脫離個案來回答被逮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是不嚴謹的。
具體到某一個案件,是否能夠取保候審?一方面取決于該案是否有這樣的事由;另一方面取決于辯護律師能否找準案件的突破口并采取正確的策略。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逮捕之后取保候審的主要思路包括直接申請取保候審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直接申請取保候審
直接申請取保候審,是指有取保候審法定情形的,辯護律師直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就司法實踐看,逮捕之后直接申請取保候審的,獲得辦案機關批準的情況比較少見,立法上的原因在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對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采用列舉型的立法模式,不具有該條款所列四種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審。辦案機關將當事人逮捕,也意味著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沒有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取保候審的申請不被批準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檢察院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實施的情況如何?媒體報道的下列情況,可窺見一斑。2016年1月至8月,上海市檢察院機關共對1363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經檢察機關審查并建議,其中有597人因不需要繼續羈押而被釋放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當事人符合什么樣的情形,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后可以被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四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機關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十二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檢察機關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就司法實踐看,因為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關取證工作;或是因為認罪態度和羈押表現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贓退賠、獲被害方諒解;或是因為家庭情況特殊、身體殘疾或患有嚴重疾病等,被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被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較為常見。
對比應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情形與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前者的范圍明顯比后者的范圍要廣得多,一個案件,也許不具有取保候審的情形,但很可能會具有應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情形。因此,一個案件,直接申請取保候審可能不會獲得批準,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可能會被檢察機關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看,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最難的在于立案。羈押必要性審查,包括受理、立案、審查、結案、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等程序,申請只有立案,才有獲得檢察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可能,但實踐中部分檢察官常會以“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決定不予立案,有鑒于此,辯護律師在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具有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所列的十一種不宜立案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的,謹慎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二、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應該圍繞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應該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四種情形、可以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十二種情形組織,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避免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
三、辯護律師應當善于借助看守所、檢察機關駐看守所檢察室等其他相關機關來實現啟動羈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譬如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向駐所檢察室、看守所反映,推動檢察室、看守所和辦案機關溝通,實現啟動羈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