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工資待遇_取保候審還能回單位工作嗎?
特邀律師
所謂取保候審,通俗來說,就是有犯罪嫌疑但尚未進行審理,且審理后的最大刑罰處罰是在一定限度范圍內的。
所以,這種狀態下,嫌疑人最終是否會被判定有罪還未能確定,所以肯定不能因此而開除。
但由于此時的嫌疑人已經因涉嫌觸犯刑法而將受到刑罰處罰,所以顯然不適合繼續在原來崗位開展工作。一般來說,單位會對取保候審的人采取暫停執行公務,或者離崗學習的舉措。在工資待遇上,一般采取發放生活費的辦法,暫停全額發放工資。待判決結果出來后,進行補發或者退還。
一般這樣操作:接到辦案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暫停發工資,但社保和公積金繼續繳。區分情況:
如判決拘役以上刑罰,紀檢部門會啟動開除程序,不補發工資,開除決定當月停止交社保和公積金,減員處理。
如判決無罪,書面通知收到后,補發工資。有違紀行為參照下一條。
如判決有罪,免予處罰。按紀檢部門處理結果,如開除,不補發工資,決定當月減員處理,停止交社保和公積金。如未開除,補發原工資75%(或按處理結果)。
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在取保候審期間工作的話工資待遇不變. 國家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 [1999] 177號)和《關于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工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 職工在“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間,仍在企業原工作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不在企業上班,但又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但是如果被勞動教養、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原職務自然撤消。待遇也就沒有了。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的75%計發生活費。你們單位的做法是正確的。
原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 [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勞動者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據此,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單位可以中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公務員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期間上班的,工資待遇不變
《公務員法》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七十三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的75%計發生活費。
2、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期間停發工資(含各類津補貼、獎金,下同),改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e68a84e799bee5baa631333365633864: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
若按此辦法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發放。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后,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黨紀、政紀處分的,補發其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不再補發。
繼續上班的,按原來的待遇發工資,尚未處理,辭退沒有依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