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_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特邀律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依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企業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又根據勞部發[1994]481號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同時第十一條又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和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你不屬于工傷,單位提前30日通知你或者給你一個月工資的之后,就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也沒有給你一個月工資,就屬于違法解除。那么你就可以得到賠償金
你就聽李松如律師的解法,公司這種情況道理肯定不在公司這邊。 N+1的辭退補償只適用于以下條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放心,根據你的描述,你并不在這三條之內,所以公司不能以N+1補償辭退你,如果硬要辭退你,你可以對公司的起訴進行仲裁,仲裁結果出來一般是讓公司以2N進行賠償,金額如果較小或者結果無爭議一般都是仲裁終局制,公司不得提出反對意見。如果公司拒不執行你也可以在仲裁機關的幫助下提請強制執行,爽不死他! 你需要準備好你的勞動合同或者社保繳納記錄,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你工齡的證據。然后就是你近12個月的工資流水。 按照法律規定,賠付標準是按工齡1年賠付1一個月工資,最后一年不滿半年賠付半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賠付一個月工資,賠付月工資按最近12個月平均工資進行賠付,2N就是指月工資×2再×工齡年份。 另外:不要隨意簽署任何不利于你的協議,建議向立即!!!立即!!!立即向你們市工會尋求免費的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幫助下操作,這對你會很有用處,小心踩坑!把握住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公司不干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