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離職幾天解除_自動離職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法律上沒自動離職的規定 曠工天數達到單位規章里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前三十天就可以,不需要同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正常離職了,就解除勞動合同了,單位和勞動者再沒有勞動關系 2、勞動關系解除后,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如果你今天去辭職,公司同意了那么今天就能把合同解除法律為了防止公司老是拖著不解除合同,規定了強制的時間,就是正式員工給公司一個月的時間,你只要提前一個月去打招呼辭職,一個月期滿自動離職,公司必須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話是三天。
根據我國《勞動法》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它意味著:任何一個勞動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超過30日,勞動者有權離開,要求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但勞動者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自動離職,未給足用人單位30天的交接時間,勞動合同是從離職后自動解除,但用人單位可以就重新招錄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生產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勞動者主張賠償。
不知你離職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你自愿離職,且單位不存在過錯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解除(試用期的,只需提前三天)。如果經協商一致,時間可以更快,當日就解除勞動合同也不是不可能的。因為勞動關系是雙方的,單位的處理意見直接決定了相關手續的辦理速度。
如果你是基于單位存在過錯,比如欠薪,采取違法手段強迫勞動等,勞動者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單位同意。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單位需要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上面也會載明解除或終止的時間,看你是否需要,有的新單位會要求提供該證明用以規避風險。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