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約出來的人見死不救犯法嗎_“見死不救”犯法嗎?
特邀律師
對于這個問題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救死扶傷屬于法定義務,不救違法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的通知》,對于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院應當積極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治療。如果違反,對醫院及有關醫務人員通報批評,并依法進行處理。從這個角度來說,若沒錢給醫院,醫院選擇不做手術而致患者死亡,屬于違法行為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的通知》第五條:對于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積極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治療;第十六條:對于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需緊急救治患者的,對醫療機構及其有關醫務人員通報批評,并依法進行處理。
那么,上述的依法進行處理是怎么個處理法呢?
1.行政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 違反本法規定, 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 造成嚴重后果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 吊銷其執業證書。
2.刑事處理
對于疾患危重病人, 如果醫院或值班醫生有能力救治卻故意不履行救治的義務, 屬于不作為,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醫院或者值班醫生應當救治,這屬于法定的作為義務,違法這項義務導致病人死亡的,可能觸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一種觀點認為:救死扶傷屬于道德義務,不救不違法
救死扶傷以一種道德義務,醫院不是做慈善的,需要自負盈虧,看病花錢,天經地義,憑什么要求醫生無償救人,這不是道德綁架嗎?我們國家又不想印度一樣實行免費醫療制度,救是行善做好事,不救也無可苛責。還有人提出之所以醫院敢如此頻繁拒病人于門外, 是因為法律沒有制裁措施,不救也不違法,而且,從現實情況來看,可能持這種觀點的人還不較多。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在法律與道德,理想與現實之間,難以平衡
嚴格按照法律來說,不救屬于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但是估計沒人敢認定這種屬于犯罪。因為如果說這是犯罪有很大的隱患,如這是犯罪,可以想象,以后很多人都會威脅醫院,人在這,我沒錢,你要救,不救是違法,告你!這樣一來,估計連醫院都開不下去了。這個問題涉及道德與法律,理想與現實,太復雜,難以平衡。遇到這種事情很難追求醫院的責任。此外,這種事情估計以后會少一些的,好像國家建立了救助基金,不用擔心沒錢不給治療的。各行各業都不容易,尊重下醫生吧。其實醫生也決定不了這種事,為了飯碗都是聽從命令。抗疫期間,醫護人員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向他們致敬!
不違法。 從法律角度來說,見義勇為屬于個人施惠行為,不會改變民事法律關系。
陌生人并不是你推到水里的,所以你對他沒有救助的義務。樓主與陌生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關系,你救他屬于善意恩惠,不救他也無可厚非,最多會遭到道義和情理上的譴責。如果你不小心把張三推到水里卻不救人,那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同樣,對于見義勇為,如果你把張三救上來以后,問他要點辛苦補償費,他也沒有義務給你。救人行為屬于個人自愿,是好意施惠行為,并不會改變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你沒有救他的義務,他也沒有補償你的義務。
從公序良俗和情理角度來說,對于落水者,我們如果力所能及的可以施以援助,如果力有不及,靜觀其變,張三也無權指責你或者提出別的要求。
再舉個例子,你和張三(陌生人)同乘一輛公交車,張三犯困想打盹,請求你下車提醒他,你答應了。結果你忘了提醒,張三睡著了 錯過了那一站,耽誤了行程。這個情況,張三同樣無權向你索取補償。
在民事行為的框架下,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一句話,義務之所在,權利之所及。
1、一般而已不犯罪,屬于道德上的譴責;2、如果故意見死不救的人負一下義務,如果他違背了該義務,那么這種情況下故意見死不救就犯法了: (1)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如警察負有保護人民責任,不能見死不救。 (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如消防員看到有火災不救。 (3)法律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如一大人帶著一未成年出去玩,孩子遇到危險,他必須救助。
不犯法但是 會被收到道德上的譴責上次一個地方三個大學生不是落水了嗎漁民明明看見了 也沒有救啊這不是見死不救嗎!!!社會上譴責聲 那么大 法律還不是拿他們沒辦法因為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珍貴的 都是受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