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個月工資發放規定_中小學教師有沒有第十三個月的工資?
特邀律師
只發基本工資,補發津補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第十三月工資,只是作為一種獎勵方式發放只要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就不是違法。
聊起職場話題,很多人經常會說,你們機關事業單位不是發十三個月的工資嗎?這里所說的十三個月工資,即題主所說的獎勵性工資,也即我們常說的十三薪。關于十三薪,有幾點是非常明確的:
第一,不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十三薪,十三薪只有公務員有,事業單位不發放十三個月的工資,以績效工資即大家常說的年終獎替代。
第二,公務員發放十三薪,是指基本工資,即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構成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崗位津補貼、保留性補貼、物業補貼、車補等基礎性補貼,且必須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才能享受,不稱職的不能領十三薪,而后面的各類津補貼往往占公務員日常工資的大半。換言之,公務員的十三薪其實是很低的,科級一般在2000上下。
第三,公務員的“年終獎”,除了所謂的十三薪外,一般還有年終考核績效獎或者文明獎等,這是獎勵的大頭,東部發達地區高的可以到8-10萬,少的基本上也有3-5萬;中西部地區很多也有1-3萬之間,視地方財政實力核發,差距比較大。公務員之所以存在較大的中西部差距,主要也與這部分獎勵有關。而事業單位不計發十三薪和年終考核績效,但有績效工資,有的財力比較好的地方參照地方公務員標準發放,有的按照公務員的70%左右發放,有的自定標準,數額不一而足,從幾千到幾萬之間都有,總體比公務員要少出很多。
關于中小學有沒有第十三個月工資的問題, 老師已經“吵瘋了”,這說明各地的政策不一樣,各地的老師待遇也不一樣。
我自參加工作十年以來,一直發放“十三個月工資”,不僅如此,最近今年還發放文明單位“精神文明獎”,新入職的老師都能拿到15000元,高級教師,包括退休的老師,都能拿到獎勵,一般是20000多元,待遇在全國教師中,還算是不錯的,當然,這個獎勵,是動態的,隨時都可能取消。
關于教師是否應該發放“十三個月工資”的問題,相關文件是這么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從2001年起執行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規定。
也就是說,“十三個月工資”只是一個俗稱,正規的說法應該是年終一次性獎金。
也就是說,從2001年開始,各地中小學老師,應該都會拿到第13個月工資,但是為何有老師說從來沒有領過第13個月工資?這很可能和地方經濟有關,因為這部分費用,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地方財政不景氣,會影響發放,但是中央那份補貼去哪了?這令人費解。當然,也可能是各地的叫法不一樣,通過其他形式發放了。
關于第“十三個月工資”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發放金額的問題,有的地方只發基本工資,發放的非常少,也就2000元左右,而有些地方則是全額發放,不僅不是基本工資,而且還不用扣各種保險,但是需要扣稅,發放的金額高于其他月份的實發工資,“贏在高三”老師這里就屬于后者。
2009年,情況又發生了變化!根據《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將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的總量。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
1、績效工資中是否包含原來的“十三個月工資”?不同地區執行也是不一樣的,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這個“十三個月工資”屬于獎勵性績效工資,應該是包括老師工資扣除的那一部分之外,還要有增加的這部分,這些獎勵性績效工資,拿出來,所有老師重新分配,于是有的老師可能會很多,有的老師可能會比較小,但是平均應該高于扣除的那部分,如果沒有高于那部分,說明當地財政還是沒有給老師發放“十三個月工資”。
2、這個通知只是涉及義務教育階段,對于非義務教育階段的老師,正常應該還是可以發放“十三個月工資”的,比如我們學校一直還有發放,當然這也受當地經濟水平和政策的影響。
總而言之,教師應該享有“年終一次性獎金”,這是在向公務員看齊,但是這個獎金的名稱不一樣,發放形式不一樣,可能會導致有些老師出現誤解;另外,受地方經濟的影響,確實有些地方,可能一直沒有發放這部分獎勵,如果不發放,國家給予那部分補貼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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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支付,并不是全額的工資,如每月基本工資1500,總工資5000,那么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就是1500。事業單位第13個月工資如何規定的?一般為三項基礎工資之和.這還要看你們單位具體性質.一種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所用的錢都是由財政撥款,這種單位的第十三個月工資也是由財政撥款;另一種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指一些非營利性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差額撥款單位的人員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其他費用自籌。13個月工資屬于人員費用,也是由財政撥款;第三種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支出全部由單位經營所得支出,所以,它的13個月工資也是單位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