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在法律意義上的含義_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義?
特邀律師
昆山龍哥事件,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重新審視我們法律的熱潮。在這期間我也學到了不少新東西。有一個作者的話我特別佩服,說這次電動車白衣哥被無罪釋放是:我們群眾的輿論從專家的手里奪回了常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不等于“法律之內”人人平等
確實,我堅持認為我們很多時候,是在法律的常識,1+1的地方出現了問題,才導致了混亂。以前大家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有人進我家搶劫,我跟他搏斗,失手把他打死了,我有沒有罪。但是,現在,這類的問題已經沒人問了,答案很明顯:有罪。
現在問題已經發展到這樣:我家里有一瓶毒藥,瓶子上寫著毒藥兩字,然后有壞人闖進我家,把這毒藥喝了,我需不需要負責。
看著無厘頭,但透漏的確實老實人、守法者、老百姓的無奈與迷茫。按照以前的案例,你進我家搶劫,我把你的兇器奪下來,把你打死打傷,我是絕對要負刑責的。
而產生這樣的現象,其實就是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在常識上走進了誤區,犯了1+1不知道得幾的錯誤。
這里面最大的常識性錯誤,是有些人壓根就沒搞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不等于法律之內人人平等。
什么叫法律之內?
法律的作用第一就是:威懾罪犯,盡量減少犯罪的發生。第二是:懲罰罪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講,法律是保護守法者的,是維護守法者權益的。
這就叫常識。
在法律之內,有:實施暴力犯罪的歹徒和被侵害的守法者。
在法律之內,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這兩個人怎么能平等呢?我是一個守法的老百姓,一個歹徒正在拿刀砍我,這時候他還完全享受著和我平等的合法權益,他的權益和人身安全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不是很荒唐?
罪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能享受人人平等,他的權益還有保障,這就失去了法律存在的第一個意義,就是上面說的威懾罪犯。他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就是犯了常識性錯誤。
而在法律之內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護罪犯。犯罪分子正在拿刀砍我,表面上人人平等,實際上這就是在袒護犯罪的一方。這不用論證吧?比1+1難嗎?
在法律之內,人人平等,歹徒在作案的時候,他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權益就有了保障,這是在鼓勵作惡。這樣的法是惡法!是在懲罰守法者,是在助紂為虐。
法律之內應該是犯罪分子與守法者不平等的。因為我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要震懾和懲罰犯罪分子。就是為了收拾你準備的。法律,必須偏向守法者,因為法律就是為了保護這些人的。這叫常識!
法律之內,必須對犯罪分子不公平,不平等,這樣才能起到制裁他們的作用。
法律必須偏向于守法者!
事實很明確的時候,比如說歹徒持刀傷人了,這個容易判決。但當出現爭議的時候、法律模糊的時候,比如說這次昆山白衣哥把刀撿起來砍了龍哥,這是可能會有爭議,該不該繼續砍。
但是,這時候,法律必須偏向白衣哥,偏向守法者。懂嗎。
因為這件事是由龍哥引起的,是龍哥拿著大砍刀先去威脅了別人的生命安全。是龍哥在犯罪的過程中。當這件事發展到說不清的時候,法律,絕對不能繼續人人平等,而是:偏向好人。白衣哥可能是正當防衛也可能是防衛過當,但是,咱們必須本著法律偏向好人的原則,判白衣哥正當防衛。如果這時候,還在保護龍哥的權益,那么就會損害白衣哥的權益。我們只能選擇保護白衣哥的權益,而要放棄龍哥的權益。因為,龍哥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全部后果。
這樣偏向好人、不保護壞人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它才能起到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作用。它才能震懾犯罪行為。就像龍哥,這么作死,其實這些流氓、無賴平時也有這樣的心理:你不敢還手,你把我打壞了,我就訛你。潛意識里他們也知道法律會保護自己。如果我們樹立這樣的理念: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犯罪分子的權益沒有保障。這些人也會收斂很多。這才是真正的保護他們。
而法律之內的人人平等,違規、違法、犯罪人員的權益跟守法者,受害者的權益受到同樣的保護,就是在懲罰好人!
就像占座的孫赫,你保護了他的權益,實際上就是損害座位真正主人的權益。闖紅燈的人跟不闖紅燈人平等,就是在嘲諷我們這些守規矩的人。現在民怨比較大的是未成年犯罪,這些專家大人們就不明白這個道理,你保護了未成年犯罪分子,就是在懲罰受害者。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權益得到了保護,受害人的公道誰來給?這都是在鼓勵作惡!
一個犯罪的未成年人和一個受害人,這是單選題,你保護誰?其實懲罰未成年犯罪分子確實有爭議,但是,這時候我們一定要記住這個原則,當出現爭議的時候,我們只能選擇損害犯罪分子的權益,怎么你都不該選損害受害人的權益!不懲罰壞人就是在懲罰好人。
這就叫法律之內的不平等。
我們必須設立這種不公平、不平等的法律:懲惡揚善。對犯罪分子不平等、不公平,這樣的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
然后在這個懲惡揚善的法律面前我們才能再談:人人平等。你犯罪了按照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原則判、他犯罪了也咬按照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原則判,這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人人平等理解為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權益要受到保護,和守法公民享受平等待遇是滑稽的,本身也是犯罪。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在我國,法律對于全體公民都是統一適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義務;
2、任何權利受到侵犯的金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歧視任何公民;
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要保證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要切實保障訴訟參加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4、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樣追究法律責任,依法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擴展資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我國法的適用上具有重要的意義:1、實行這項原則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2、實行這項原則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證;3、實行這項原則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必要條件;4、實行這項原則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問題中應有之義。依照法治原則的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普遍性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憲,真正樹立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要在我國法制實踐中貫徹這一原則,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堅決反對封建特權思想,與形形色色的違背社會主義平等原則的封建殘余作不懈地斗爭;2、要看到我國法律適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與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區別與聯系;3、我國適用法律的平等原則與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性質是一致的;4、在司法工作中,必須忠實于事實與法律,忠實于人民,嚴格依法辦事,決不能看人辦案、因人而異。
所謂法律就是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國家條例和法律條文。法律絕不會脫離一個國家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它是由一個國家的經基礎決定的。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制訂的各領域的法律條文都代表國家和公民的意志,保護公民的根本利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任意妄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這個意思。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指法律實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主要內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平等地履行義務;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受憲法和法律約束,不允許有超越法律規定的任何特權;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實施法律、執行法律和使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權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條件下公民具有獲得相同權利的資格,并不表示行為能力上的平等。
可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并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以中國法律為例(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條講的是,只要你是中國公民,你就能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任何人或單位可以剝奪(法律規定的除外)(2)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這條講的是只要你是中國公民,那么你的合法權益就受法律保護,沒有特殊性。
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必然要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懲罰 這條所說的是不論你是什么身份地位等等,都不能強迫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