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_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從法律上如何判定?
特邀律師
近日各地保監局出臺文件,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建議盡快與銀行聯系,申請延后還款期限,并保留對方已經同意的證據。
若未能達成一致,建議按時還款。
若確實不能按時還款,建議保留因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證據,以便未來發生訴訟時進行抗辯。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自然現象,符合不可抗力的特點。如果嚴格區分,不同地域的疫情不同,還需要具體判斷。
由于疫情不能賣掉現有的房子,導致合同付款義務需要延遲,從你表述的背景信息看,疫情在你們的合同中不是不可抗力,而是情勢變更!基于情勢變更原則,你可以申請變更合同內容,也就是延期付款。
第一、合同事實
去年底,你買了一套改善房,簽了買賣合同,付了部分首付款,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在今年上半年付清剩余房款。
剩余房款不是現成的,需要把現在的房子賣掉,手續辦完回款后,拿這個售房款去付那邊的尾款,對方也知道這個情況。
但由于疫情,你不能按時賣掉房子,回款和付款期限就可能有影響。基于這種考慮,你想跟對方協商,延遲付款期限。
第二、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分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是不可抗力。
不管是2003年非典,還是這次新冠病毒,都是全國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準,已將本次新肺炎認定為乙類轉染病,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
官方權威認定出來后,結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基本可以確認本次疫情就是不可抗力。這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規定,對多數合同都是適用的。
但放在你們這個合同中,疫情影響有特殊性,我們從三個方面來認識:
01、發生時間
很明顯,出于疫情防控,中介關門歇業,二手房交易停滯,房子不好賣,這些疫情帶來的負面影響都是發生在你們的合同簽訂以后。
02、客觀情況變化
按照往年的市場狀況判斷,春節有“返鄉置業”,節后是“小陽春”,上半年賣掉房子應該就是合理預期,也是市場的正常反應。基于這個判斷和預期,約定上半年內付款就是合理的。
但今年發生了疫情,沖擊了樓市,中介關門歇業,二手房交易停滯,加上疫情持續,上半年處理掉房子再付款,對你來說就有風險,但你不能在上半年付款又不是不可抗力。
03、繼續履行對你不公平
付款期限條款是雙方基于正常的市場交易狀況作出的約定,合同訂立以后,這個市場狀況受到疫情沖擊,出現了嚴重的不正常狀況,這是雙方當時都不能預見的。
出現這個狀況以后,會給付款方帶來風險,雖然到期不能付款也不是不可抗力,但繼續按照原來的期限履行又會明顯對你不公平。
綜合上面的分析,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你們的付款期限條款符合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宜認定為情勢變更,不宜認定為不可抗力。
第三、怎么辦?
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簽訂以后,出現了當時訂立合同時雙方都無法預見的一些情況發生,導致當時訂立合同相關條款時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會給一方帶來風險,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受到風險威脅的一方,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01、如何請求?
可以雙方協商處理,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另行訂立《補充協議》,將付款期限順延。
如果不能私下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履行期限。
也就是說,可以私下協商方式請求,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請求。總之,符合法定情形,證據確實充分,提出延期是有道理、有合法依據的。
02、請求的界線
綜合整個合同事實,雙方都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合同解除的基礎就不存在,雙方努力的方向就應該是變更履行期限條款。
那么,順延多長時間就是下一步爭議的焦點,也就是請求的界線問題。
根據2003年非典防治周期,半年左右時間,加上全國新增感染病例在遞減,除湖北外疫情防控都在向好,那么一季度末結束疫情防控的概率還是大的。
這樣看的話,疫情對合同的影響大概就是3-4個月,據此,小菜認為順延3-4個月的請求,得到支持的概率更大些。
如果是湖北地區,順延時限就根據當地的防治情況看,這就是你們雙方自己判斷的事情,就全國其他地區而言,還是小菜上面說的期限為宜。
03、不能提什么請求?
疫情事件對雙方都是有影響,在提出請求的時候,要考慮到平衡雙方的意見和利益,不能一味地豁免自己的義務,加重對方的不利后果。
比如,你想順延6-9個月,甚至干脆就等房子賣了再付尾款,完全不定期限,那這種要求估計行不通,可能還會激化矛盾。
第四、還要注意什么?
我看這個背景信息里始終沒有說對方是什么意見,也沒有交代交易的一些細節,比如交易價格是否合理等等。
01、順延期限可能達不到要求
如果房子漲價了,對方想反悔,抓住履行期限問題不放,那你想順延到3-4個月估計都困難,最后妥協的結果,很可能只有2個月左右,這點要有思想準備和資金準備。
02、做好最壞打算
雖然法理上看,你是具備順延的合法性,但要勝訴,得到支撐,尤其是法院支持,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
實踐中,客觀事實是一回事,法律事實又是另外一回事,最后的結果以法律事實為準。
因此,應該在努力協調、維權的同時,做好最壞的打算。而按照通常行為模式看,最壞的打算要么是找親戚朋友融資,先說好,萬一需要的時候用;要么就是協調好銀行按揭貸款,萬一商量不通了,還得走按揭的路子。
03、及時通知對方,保管好證明材料
不管怎么做,你都應該及時、提前將自己遭遇二手房不好賣,可能會延期付款的困難和信息傳遞給對方,讓對方有所準備,打電話時錄個音,也好證明已經通知過了。
為什么這么說呢?
有些人的計劃是一環扣一環的,這邊賣了房子給你,那邊他可能就會去定一張車,還約定了提車時間,要是你這邊付款耽誤了,他那邊就會對別人違約,造成連鎖反映。
所以,預見到這種不利后果的時候,一定要及時、提前就跟對方吹吹風,釋放些信息過去,免得對方進行其他投資或消費,造成被動局面,不利于你順延期限。
一般來說,遭遇天災人禍,多數人都是通情達理的,但有14億人,也不排除有少部分人確實難講話的,還是要做好多種準備。
關于房子延期交付,開發商說是疫情影響,是不可抗力,拒絕承擔違約責任。合理嗎?
是否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開發商說的疫情原因影響交房,確實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今年的疫情影響到了各行各業,國家為了防止病毒的擴散,采取了最為嚴格的管控措施,禁止人員流動,房屋建設施工停工。
即使后來可以復工,但是由于各個地方疫情程度不一樣,而建筑工人來自不同地方,開發商實際復工的時間還會比政府公布的復工時間還要晚。
國家還針對疫情出臺了政策,明確了疫情是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二、延期交房時間與疫情影響時間的關系
1、如果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發生以前,就已經存在違約行為的,我認為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能免除違約責任的。
疫情發生以前就存在違約行為至疫情公布時間之間應當有一個合理期間,這個合理性,需要相關部門確認。
2、合同約定在疫情發生期間交房的,疫情影響期間開發商不能交房,屬于不可抗力事件,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
3、在已經進行交房期間發生疫情,停止交房,在復工前的期間不交房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約定在疫情發生后且在復工后的時間交房,疫情期間導致的延期交房時間,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相關規定
針對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合同履行,合同法有相關的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受疫情影響導致民事糾紛訴訟處理的專項規定。
建議合理合法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