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數罪并罰最高多少年_最高刑罰多少年?
特邀律師
最高刑罰是數罪并罰25年。刑法規定,數罪并罰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決定執行刑罰不超過25年。
數罪并罰計算很簡單
1.甲犯盜竊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4年和7年,那么就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一下,法院確定一個具體的刑期就可以,即是7年以上11年一下確定,管制、拘役都是這樣計算,但是別忘了管制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
2.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數罪并罰最高刑期不超過20年,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犯強奸罪被判處11年,同樣就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一下,打但是總和刑期超過了20年但不超過35年,這個時候刑期就在11年以上20年以下確定,多的一年算便宜他的。
3.有期徒刑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不超過25年,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犯強奸罪被判處11年,又犯故意殺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36年,那么人民法院就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確定刑期。
4.死刑、無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種,甲犯故意殺人判處死刑,又犯搶劫判處11年,死刑吸收有期徒刑,只執行死刑
說到刑期,肯定是自由刑的問題。
最狠的自由刑就是無期徒刑了,雖然無期徒刑不等于終生監禁。但是,要說最高刑期,理論上還是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在可以減刑的情況下,可以減為十三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有期徒刑,我們刑法規定是這樣的。
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這幾個罪的刑期加起來,沒有超過三十五年,那么這種情況下,有期徒刑最多不可以超過二十年。
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這幾個罪的刑期加起來,超過了三十五年,那么,有期徒刑最多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我國數罪并罰多種原則混合使用
1. 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有一個最高刑為死刑,則僅執行死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2. 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① 單罪管制是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但是不能超過3年
② 單罪拘役是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但不超過1年
③ 單罪有期徒刑是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時分兩種情況:
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 對附加刑的處理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注意:罰金與沒收財產屬于不同種類的附加刑,應當分別執行。
總結: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無期(最高刑)+其他刑=無期(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則,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一般犯罪的并罰,執行刑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無期除外)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發現漏罪,先并后減。
① 新發現的漏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進行并罰,最后減去前罪已經執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決前有兩個罪,先并后減時,并罰時的“數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兩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選擇,而是在先前兩罪并罰后的執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選擇。
③ 對罪犯減刑后,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之后(再犯新罪,先減后并),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① 新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先減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發現漏罪:先解決漏罪,再解決新罪,即先并后減再并。
③ 注意一種特殊的情況:總和刑期不滿35年,但是并罰后需超過20年。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你好:
根據刑法第45條的規定,單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15年。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5年。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
普通的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并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于我們已經對數罪并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并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發現漏罪的數罪并罰,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再犯新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