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_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規定可判多少年?
特邀律師
說到刑期,肯定是自由刑的問題。
最狠的自由刑就是無期徒刑了,雖然無期徒刑不等于終生監禁。但是,要說最高刑期,理論上還是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在可以減刑的情況下,可以減為十三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有期徒刑,我們刑法規定是這樣的。
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這幾個罪的刑期加起來,沒有超過三十五年,那么這種情況下,有期徒刑最多不可以超過二十年。
如果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這幾個罪的刑期加起來,超過了三十五年,那么,有期徒刑最多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分子實行教育和改造。根據《刑法》第46條規定,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對于有期徒刑的期限,我國《刑法》45條、50條和69條分別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下面總結如下:
1、一般情況下的有期徒刑期限,是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如果數罪的總和刑期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符合減刑條件的,也可以減為1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據上文的闡述,我們知道,有期徒刑最長的年限有多種情況,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是在只犯一罪的情況下,則該罪在刑法規定中的最長期限便是該犯罪分子的最長有期徒刑。比如重婚罪,其最長的有期徒刑是2年。
2、如果是犯數罪,則數罪并罰時還要看其總刑期。如果其總刑期達到35年以上,則最長刑期可以達到25年;如果其總刑期未達到35年,則最長刑期為20年。
3、如果是屬于減刑等情況,也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是死緩減為有期,最長為25年,若是無期減為有期,則最長為20年。
《刑法》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一個是數罪并罰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不得超過二十五年,雖一個是被判處死緩,緩期滿后,沒有故意犯罪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過25年。
問題1.數罪并罰后 應執行死刑 此處為吸收原則~
《刑八》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1.數罪中有判處死刑過無期的 采取吸收原則,僅執行死刑或無期。
2.對于判處有期~拘役和管制,采取加重原則。
3.4. 不列了…………(?_?)
《刑八》70條。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并罰。先并后減……。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做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并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以上照搬鳳科大帝
問題2.立功的效力
立功的效力是否及于漏罪,未找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處提供一案例與律師分析:前罪的立功情節在已供述過的漏罪處罰中的適用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有漏罪 也不會一判了就執行死刑嘛~ 咱們還有二審 再審 死刑復核嘛~ 判決生效了 才執行嘛 立功還是有機會的嘛 在不行最后一餐 咱們吃慢點嘛 ╮(╯▽╰)╭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