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與共同之債_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一)劃分標準
連帶之債是以“債的主體”相互關系對債進行的一種劃分,不可分之債是以“債的標的”進行劃分的。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是對債進行的不同層面的觀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
正因為連帶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劃分的標準不同,因而導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區別的,連帶之債的連帶性完全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意愿決定的,法律規定上面一論述,關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特別是債法中的合同法可知,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雙方約定債權連帶享有、債務承擔也連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法律都是不會禁止的;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性源于給付標的的客觀性質,不可分之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債權債務,只是因為給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數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相互結合。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中,債權人為復數,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任何一個債權人能夠請求債務人為連帶債權之全部給付,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清償其債務,就構成債務的解除,連帶債權中的債務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債務人可自由的選擇債權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債務,法律對他們未施加任何的限制。
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債權則要求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或者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委托的人進行清償,不可分之債的債務關系才能告解除,債務人向債權人中任一為清償而該債權人未得到其他債權人授權,即該清償不發生消滅債務的法律效力,債務人對不可分債權人仍負有清償的義務,該債務人只能向受領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
一、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 二、相同點是一方當事人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 三、不同點: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按份之債就是多個債務人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比例為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兩人只對自己的五千元債務負責。
連帶之債就是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為全部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丙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還清一萬元的債務。債務還清后,甲乙兩人之間的債務自行解決。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系。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務。我國《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這里規定的即是連帶之債。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不可分之債: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債之標的為不可分給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不可分債務
共同之債:數人共負一個債務,在對外關系上無各債務人的應有部分,為共同共有債務,又叫共同債務,例如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合伙債務。
連帶之債只有法律規定的時候才承擔連帶責任
不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們的區別是:第一,不可分債務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系,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系;第二,不可分債務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對連帶債務,由于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不可分債務,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