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種罪行再犯成立_同種罪名是否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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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立立功呀,只能成立自首而已,樓上怎么能說成立立功呢?關于共犯成立自首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該如實供述所知
不能成立立功呀,只能成立自首而已,樓上怎么能說成立立功呢?關于共犯成立自首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該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成立自首的,很明顯,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發(應為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只成立自首!
看情況。 在特別自首中,如實供訴的罪行必須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如果是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不屬自首。 但要求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必須是證明成立的罪行。例如,甲涉嫌受賄罪被捕后,司法機關發現受賄罪不成立。此時,甲又主動供訴新的受賄事實。該事實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則在此種情況下,甲構成自首
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特別自首要求不同種罪名。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同一犯罪行為,教唆犯可以同時成為實行犯,如一個成年人教唆一個未成年人去實施盜竊行為,同時其也參與了盜竊行為,成年人同時構成教唆犯,同時又為實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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