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道路交通事故_小區發生交通事故歸交警管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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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定義
交通事故分為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航空交通事故。
其中最為常見的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通常稱交通事故,又稱公路交通事故,應該也就是題主說所指的交通事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該定義主要囊括了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只有發生在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的事故,才是交通法意義上的交通事故。
2、小區對社會車輛的管理模式
常見的小區對社會車輛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開放式管理,即社會車輛無需任何手續即可在小區內自由進出、停放;
第二種是半開放式管理,即在小區進出口設卡攔截,社會車輛若要進出小區,需要交納一定的停車、通行費用;
第三種是全封閉式管理,即非業主車輛一律不允許通行。
3、小區內交通事故認定
根據上述定義,交通法意義上的“道路”是不包括居民小區內、學校校園內、機關單位內等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隨意通行的公共通道。
但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如果社會車輛只要登記車牌號或者交納一定費用,即可在小區內進出、停放的,則其通行條件并無特定的人身依附關系,對象不特定,范圍面向社會大眾,在該管理模式下的小區道路、停車場與公共道路、停車場無異,一般認定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即交通法意義上的“道路”。
因此,只要是發生在“公共性”道路上的車輛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都應認定為交通事故。
不歸交警管,在小區內發生的機動車撞車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如果當事人報警,就歸交警管,且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干規定解決;如果當事人不報警,交警就不管。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小區內的交通事故也分好幾種情況
首先,看看交警有沒有事小區故處理的權利
非封閉住宅小區屬于交通事故范圍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封閉管理的小區,這種小區是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小區里面的道路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規定的道路范疇內,因此發生的事故不能算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無權處理,而應當由轄區所在派出所按治安案件進行處理。
如果交警有權處理,首先讓雙方協調處理,協調不成功,交警隊只能進行責任劃分。按照責任認定執行就可以了。
如果轄區派出所處理,也是讓雙方進行協調處理,協調不成功只能到當地法院進行訴訟處理。
我建議,不管是交警或者派出所民警處理該類事故,只要不牽涉大的人員傷亡都盡量協調成功。不然雙方都麻煩,牽扯太大經歷。以上是我的一點建議,具體情況還得雙方協調處理。
城市小區內的道路一般主要供該小區內的居民通行,不對外開放,不具有公共性,屬于非道路,不屬于道路交通法規所指的道路,在城市小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對于小區內的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作為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轄和職責范圍。
其損害賠償事宜,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公安機關原則上也可以接受。為了方便事故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公安機關可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即指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應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交通事故等相關規定處理,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進行現場處理,搜集證據,進行相關鑒定;根據事故現場勘察、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接受當事人的請求,對當事人之間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調解,賠償標準參照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執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