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轉移財產_如何判斷轉移財產?
特邀律師
財產轉移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此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法院會判定財產轉移無效。
法律上對惡意轉移財產有明確的界定,即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如果房產并未被法院查封或進行財產保全,您以市價(不存在低價變賣的行為)進行購買,且全部交易價款用于償債,不會涉及到惡意轉移財產的問題。
這個問題是要涉及到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問題-屬于民事糾紛
參照《物權法》、《物權法》相關規定 抵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證其價值。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否則,該轉讓無效。
重點: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券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不得明顯低于其價值。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惡意轉移財產比如夫妻間的一個人將抵押的房產或者動產不動產惡意串通第三人低價轉移其夫妻共有的財產,其后離婚,無形中觸犯了法律,夫妻一方發現其一方有這種行為的可以走法律解決途徑,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調解、判定;仲裁庭和解、調解、裁決。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之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并聲稱其余錢款已用于家庭生活開支。
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既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梁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于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于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他一個月一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三千,每月還余有七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二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畢”的說法,對于“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二)常見股市資金轉移問題及防范。
常見方式:上海是中國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資金投入股市現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資金轉移隱匿,也是常見問題。比如:
1、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
2、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取出后轉移、隱匿。
由于必須借助由銀行開戶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在于不再贅述。但提醒當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詢較銀行存款相對寬松,在上海,只要憑法院的調查令即可到相關證券管理、經營機構進行查詢,因此,隱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資金對賬單,便可看出一方資金數額流量。
三、 公司、企業股份轉移隱匿的方式及對策。
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企業。在離婚時,對于這些公司、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也是離婚談判以及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因為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隱匿財產的手段僅限于以他人名義入股,自己作隱名股東。而對于公司、企業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于公司財務不規范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即便是由法院進行資產審計,最后的結果往往也是“價值高、評估低”。由于公司企業財產處理較為復雜,由于篇幅所限,這里不再細述。
四、 其他家庭動產的轉移隱匿問題及對策。
常見方式:調虎離山,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于“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像正常夫妻一樣在家里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于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里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娘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處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電器的購買發票;第二、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后,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第三、發現家電被轉移后,立即報警,加強法院采信力度。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民事法律救濟方法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
;法院認定轉移依據是在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的進出,且該類資金的進出與離婚前差異是很大的。比如說對于銀行存款認定轉移資產的行為:
1.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的進出。
2.且大額資金的進出不能做合理解釋。
3.該筆大額資金的進出與離婚前的流水相比是明顯異常的,即大額資金的進出不是常態。
筆者長期代理債權追討類案件,對這方面業務總結了不少心得。
惡意轉移財產的話,原則上來講,是從債務產生就開始計算的。
比如有人欠了你100萬,他故意把自己的銀行存款送給別人,把房子賣掉等等。
如果你發現老賴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包括把財產分給妻子,然后假離婚;
或者把房屋過戶到爸媽名下等,你可以馬上起訴,馬上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你第一時間沒來得及,你要趕緊提起一個債權人撤銷之訴。
防止老賴把房子賣給爸媽,爸媽再轉手賣給別人。到時候房子一賣,錢拿走了,你就來不及了。
筆者遇到過不少姑息養奸,坐失良機的當事人。
他們都覺得大家是朋友,遲早會還的,結果對面把財產轉移了,一切都晚了。
下面有一篇講房產查封的文章,希望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民間放貸從業人員,在起訴客戶還款時,經常會向律師咨詢一個問題:我現在馬上花錢,去做財產保全,查封對方名下的房產,能夠馬上讓對方還錢嗎?
這個問題是因為大家不能正確理解查封房產的作用是什么。
簡單而言,房產查封的作用是:阻止對方把房產突然賣掉,然后拿錢跑路。
房產查封不具備的作用是:
1.官司打完,對方馬上還錢。因為申請房屋拍賣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2.提高自己的債權優先順位。比如有個人欠了張三500萬,欠了李四200萬,欠了王五300萬。這人的一套房子只能賣500萬。 此時張李王三人,分別可以到手250萬、100萬、150萬。
張三問:如果我去辦理查封,我可以一個人拿走500萬嗎?答案:并不行。查封并不能改變債權優先順位。
張三想要的這個作用,可以通過【房屋抵押登記】實現。
總之,建議大家不要等出事了再想起房產查封;盡可能在放債出去的當時,就辦理【抵押登記】。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