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最高是多少_合同違約金最高多少?
特邀律師
專業講解:
根據我國合同法可以知道,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約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作為違約金,或者根據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話,違約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了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認定為合同法中規定的“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所以違約金的上限一般是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在實際案件審理過程中,當違約方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損失,并結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且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1、一般民間借貸行為,如果僅僅是出具借條,沒有違約金一說。除非雙方在借條中明確約定有這樣的條款。
2、對于合同糾紛來說,不論是借款合同糾紛,還是別的合同糾紛,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比方說,出借人借了10萬元給借款人,那么違約金不能超過2萬元。
3、對于借款合同來說,違約金和利息能夠同時主張。
4、民間借貸,如果借條里沒有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
5、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期限過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也會支持。
6、如果法院判決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還款義務,那么,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債務人須雙倍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中,逾期還款違約金最高為同期銀行掛牌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違約金:
①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②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借條中約定逾期支付的違約金,那么,這種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呢?可以隨意約定違約金嗎?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 法定的違約金要看實際造成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借條注明違約金,只要不超過24%就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第二款第一項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好律師網整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