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有哪幾種_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不予起訴?
特邀律師
一、決定不起訴在法理上稱為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二、法定不起訴區別于酌定不起訴是擁有訴權而予以舍棄,法定不起訴是起訴機關對案件沒有訴權或者喪失訴權,因此而不提起公訴。以下情況可以不起訴:1、構成犯罪,在國外已經判過刑的。2、聾啞人、盲人犯罪的。3、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4、構成故意傷害罪,屬于防衛過當的。5、構成故意傷害罪,屬于避險過當的。6、屬于犯罪預備的。7、屬于犯罪中止的。8、共同犯罪中的從犯。9、犯罪較輕,有自首情節的。10、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依我之見:‘’犯事被拘留逮捕,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國家賠償須根據不起訴決定的‘’罪與非罪‘’的性質而定。
一,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錯誤立案拘留偵查丶錯誤批捕逮捕丶起訴丶錯誤審判定罪量刑一一通過刑事訴訟對‘’沒有犯事‘’之公民錯誤地剝奪人身自由,或者錯誤地對公民合法財產采取查封丶凍結丶扣押丶變賣方法違法損害合法財產,經法定程序確認后具體的辦案機關依據在所涉及的辦案階段對人身自由的錯誤羈押丶或財產的錯誤處置依法予以國家賠償。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著辦案機關對其‘’拘留‘’并非空穴來風丶無事生非,而是如同提問者所述‘’犯事‘’,即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丶且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批準對其逮捕。
三,那么,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就一定是辦錯了案而必須對‘’拘留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國家賠償嗎?
依我之見:必須依據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的性質來確定是否應對其‘’拘留逮捕‘’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進行國家賠償。
(1),如果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沒有排除,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根據‘’疑罪從無‘’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法治原則,檢察機關一旦對‘’犯事‘’的行為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錯誤拘留丶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的司法行為給予‘’犯事‘’的當事人分別國家賠償。
(2),如果‘’犯事‘’的當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較輕有重大立功表現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過失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諒解并賠償全部損失,檢察機關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構成犯罪而具有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又被稱為‘’微罪不起訴決定‘’,這種檢察機關作出有罪不起訴依法不能對被不起訴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3),如果當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犯事‘’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的丶告訴才處理的丶被特She的丶當事人自己偽造證據作虛假供述…等等,雖然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當事人這種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國家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
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
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類型包括: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和第173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符合這七種情形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另外,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簽署認罪認罰書后是否可以讓律師做不起訴辯護
何為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中的從寬分為實體上的從寬和程序上的從寬。
對于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是否可以做不起訴辯護的這個問題答案是可以的。有大致兩個方向,一個方向是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反悔,而另一個方向是認罪認罰之后不起訴的適用。
首先認罪認罰從寬原則,是被告人的一種權利,是否使用這個制度取決于被告人的選擇,其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關于不起訴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4日聯合發布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也做出了相關的解釋。完善起訴裁量權,充分發揮不起訴的審前分流和過濾作用,逐步擴大相對不起訴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認罪認罰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被告人反悔后,人民檢察院會根據案件相應情形作出相應的處理。因為被告人處在不同的程序階段會有不同的處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一、不起訴后反悔的處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區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二、起訴前反悔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轉換程序的,依照本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所以說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是可以請律師去做不起訴辯護的。
關于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可以分為以下五種:
(一)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也叫絕對不起訴。檢察院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書就意味著被不起訴人完全無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經特赦被赦免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5)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其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因此在具備以上任何一種情形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要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應當終止審理。
(二)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也叫相對不起訴,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既可以對你提起公訴,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刑法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于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注意: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是“應當”,在這里人民檢察院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也叫存疑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不能達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標準,即不能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因而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四)特別不起訴。這是一種新型的不起訴類型,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新增的內容?!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五)對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這種不起訴適用于,未成年人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涉嫌刑法分則第四、五、六章的罪名, 即實施了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犯罪、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犯罪,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犯罪行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鑒于未成年人有認罪悔罪的表現,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會對未成年人設定一個六個月到一年的考驗期,如果未成年人在考驗期內表現優秀,沒有再實施犯罪活動,人民檢察院在對未成年人考驗期滿后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個不起訴具有一定的排擠效力。如果被害人對該不起訴不滿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