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_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如何申訴?
特邀律師
絕對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宣告有罪,既然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就釋放了,沒有進入到審判階段,而旦還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那絕對是清白之軀,沒有任何的犯罪記錄。
順便可以告訴你,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雖然正常情況下,大約是關了9個半月,賠不了幾個錢。
我曾經辦過這類的國家賠償。
當事人因為涉嫌毒品犯罪進去,最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放出來,我陪他去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時,一看到那份不起訴決定書,眼淚就忍不住的往下掉。后來拿到賠償金后,去律師事務所感謝我,一說到此事眼睛就是濕濕的。
由此可知錢雖不多,但是精神撫慰效果很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
意味著什么?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并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并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并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后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不起訴決定書》的確是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刑事公訴案件所作的‘’終結訴訟‘’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法律文書。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具有刑事訴訟在檢察階段‘’終結‘’的法律效果和效力,該不起訴文書告訴當事嫌疑人和移送的偵查機關,該案件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訴,也不再退回偵查機關再次去補充偵查,而是到此為止。
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根據刑訴法規定可分為三種:1,絕對不起訴,針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5種情形,依法"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2,微罪不起訴,是針對依法己構成犯罪,且所犯罪行較輕并具有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嫌疑人夕‘’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3,存疑不起訴,針對的是經檢察院審查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經兩次補充偵查仍達不到起訴條件"應當"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一旦公開宣布后立即生效。但同時法律又設計了對偵查機關、被害人、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權。如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錯誤可要求檢察機關復議復核,被害人可在七日內提出申訴不被采納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賺疑人對不起訴不服也可申訴。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經公開宣布,除存疑不起訴外,一旦生效不得以同樣事實和證據又再次起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有可能提起公訴,也有可能繼續取保候審之類的,很難一概而論。
根據這些新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至少已經查清涉案罪名的定罪部分的事實,那么人民檢察院可能會提起公訴,送人民法院審判。
當然,在理論上,也存在這么一種情況,根據這些新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了,但綜合案件情節,認為該案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雖然提供了新證據,但是還是不能認定罪名成立的,估計會繼續讓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掛滿一年,然后不了了之。
我就辦過一個這種類型的毒品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當事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取保候審之后,公安機關拿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去鑒定,從中提取了一些通話記錄出來,意圖證明犯罪嫌疑人與下線存在買賣毒品的電話聯系,并將這些證據提交給了人民檢察院。
但是,人民檢察院最終還是不起訴。
為什么呢?
通話記錄只能證明這兩臺手機之間曾經通過話,但無法確定通話的人是誰啊,也無法確定通話的內容是什么啊!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