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失業金多少追究刑事責任_多領了兩個月的失業金,怎么退還?
特邀律師
多領了兩個月的失業金,應該歸還發放部門,具體的辦理方法可以撥打12333(勞動局熱線)咨詢詳細歸還步驟。 騙取失業金保險的,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收回所騙取的資金,并且處以2到5倍的罰款,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協助辭職員工騙取失業保險金,該行為涉嫌犯罪,依法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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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取幾個月是如何計算的?失業金一次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那么失業金領取的期限是根據你所參保失業保險的期限來決定的,如果說想要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那么你的失業保險的參保累計年限必須要達到10周年以上,才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
如果說你的失業保險參保年限不足10周年,那么也是沒有關系的,比方說你參加了8年的失業保險,那么這種情況下你可能就會領取到20個月左右的失業金,所以說對于自己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會有所減少,那么參保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直接決定自己領取失業金的期限,這個是一個直接的關系。
一個人終身可以領取三次失業金的待遇,比方說你已經享受到了一次失業金,但是重復參加工作以后又重新置業了,那么只要保證你第2次參加工作以后重新交納失業保險并且具備條件,那么還可以享受第2次失業金待遇的領取,甚至可以享受第3次失業金待遇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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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需要哪些條件,下面作具體介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并且失業后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應從被確定失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人員報到通知單》及銀行卡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機構應從失業人員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失業保險金,逾期登記的,超期部分不予補發。超過90日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失業人員必須于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業證》和名章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申領。因特殊情況(住院、行動困難等)本人不能親自申領的,需持有關證明材料,提前說明情況,并經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后,方可由其直系親屬代為申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享受醫療費補助、喪葬費及撫恤金和計劃生育補助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二、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處罰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余某于2009年失業以后,進行了失業登記并領取失業保險金。2011年7月,余某找到工作,重新就業。但是他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累計2萬余元,后被社保經辦機構小王發現,要求其返還,但余某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金,并與小王商量平分騙取的失業保險金。小王見有利可圖,便伙同余某繼續騙取失業保險金,并為余某提供便利條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后被社保經辦機構發現,那余某和小王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對于余某和社保工作人員小王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應予以罰款和處分。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社保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因此,對于余某,勞動保障部門應予以罰款。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本案中,小王明知余某不具備條件,仍伙同余某騙取失業保險金并分取保險金,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為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流失,《失業保險條例》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