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構成要件_在押人員的生活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我是海南黑鳳梨,我來回答!
對于在押人員的生活是怎樣的這個問題,我認為首先我們應該明確什么是在押人員,在押人員即羈押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被逮捕、刑事拘捕的人犯,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所以在押人員就是在看守所里被看守的人。下面我們一起來說一下這個問題。
一、看守所里面的生活,首先就是每天早上六點起床,晚上九點睡覺,晚上需要輪流值班,每人兩個小時,有的看守所會讓干活,有的不用干活。一天的生活從早上開始,起床后就是疊被子,做衛生,然后就是吃飯,吃飯完后就是打坐,所謂打坐就是一直盤腿坐著,不能動,還有就是學習,背監規。
二、到了中午的時間就是吃午飯,然后中午午休,下午繼續進行早上的動作,就是打坐和學習背監規,晚上吃飯,吃飯后看新聞聯播,晚上九點鐘后準時睡覺。這基本上就是看守所里一天的基本生活。晚上睡覺后需要有人值班,原則上是每人值班兩個小時,但是一般都是新來的人值班整夜。
三、在看守所里想要過得好一點就需要錢,家里人能送些錢和日常用品來就能過得好點,但是這些東西到你自己手里都是會有打折的,特別是香煙。還有就是一些有關系或者被照顧的人,放風的時候會多一些,在看守所里面也不會被打或者被欺負,吃的東西也會好一些。總之其實除了沒有自由以外,一切與外面沒有多大的區別,一樣也是與人打交道,有錢或者有關系,會過得舒服一些,沒錢沒勢會過的痛苦一些。冷暖自知,沒有想象的那么差,也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好。
以上就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幾點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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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放走的,如果二人有共同故意,則構成私放再押人員的共同犯罪。二者無共同故意的,司法工作人員成立此罪,逃犯是脫逃罪。 ps:非司法工作人員放走的如門衛,二人成立脫逃罪共犯。
1.私放在押人員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2.“門衛”不應認定為是司法工作人員。
3.非司法工作人員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的,應以脫逃罪的共同犯罪處理;司法工作人員雖幫助在押人員脫逃,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也應以脫逃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