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幾次_有的用人單位為什么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合同?
特邀律師
我和用人單位簽訂過三次合同,每次一年,是否合法?
單位是違法的,你們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當然,這里邊有個爭議就是是不是你們提出來的,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呢?又或者是你們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反正只要你們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來,一般都是單位敗訴。因為這是需要單位主張提供證據的。
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單位有什么懲罰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并不是永遠支付,只需要支付12個月。
然后,法律視同勞動者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不可以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名義解除勞動者了。
如果單位要解除勞動者,單位就必須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又叫經濟賠償金。
你好,你的問題應該是“單位與員工連續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是否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因為只有勞動合同到期才能稱作終止合同,所以你的問題問的不太嚴謹和規范,但我懂你的意思就行。對于你的問題,我來談談我的看法,也許對你有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句法條沒有規定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所以只要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原則上可以訂立N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單位與職工連續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既然訂立的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的,那么當第三次勞動合同到期時,單位是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的,只不過單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終止是法定終止,也就是說不管單位還是職工愿不愿意,合同期限一到就在法律層面上自動終止了,這個時候無論是單位還是職工,都有權終止合同。但區別是,職工提出終止合同,沒有補償,而單位提出終止合同,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所以通常情況下,很少有單位主動提出終止合同的,要么就是提出終止合同但不給員工補償。
我建議用人單位還是繼續與員工簽訂第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跟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要主動提終止合同的事。因為單位已經與職工簽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少有3到10年的時間,如果終止合同就需要一次性支付職工3到10個月的工資補償。不給的話,職工去告一告一個準。所以繼續與職工簽合同,一來可以免除支付經濟補償,二來可以穩就業,履行單位社會責任。
總之,不管勞動合同簽了多少次,只要合同到期,單位與職工任何一方都有權終止合同的。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做了明確規定,已與公司簽訂過兩次固定期合同,如果再次續簽,原則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但需滿足規定的條件。讓我們先來看看《勞動法》都做了哪些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和具體簽訂的條件做出了專門解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特殊情況下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法》的初衷更多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在特殊情況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自行成立。對此,法規做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結論:依據法規有關條款,答案是肯定的。從題述問題可以看出,您已與公司情定了兩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若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必須滿足兩項前提條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就是說您和公司雙方都有續簽意愿,并且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二是您作為勞動者,沒有違反和觸發《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以上兩項前提,缺一不可。
以上供參考。
北京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規避短時間如果合同到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想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的目的,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款,最終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得不償失。那么下面我們來看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總共有三種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固定期限分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業根據工作性質崗位自行規定,也就是勞動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簽。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選擇解除或續簽。
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但這里要提醒一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沒有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簽訂短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看似對企業有利,但簽兩次后需要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連續二年簽了二次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個人提出要求同意,不然第三年開始用人單位就需要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除非用人單位企業倒閉,一般情況下業務縮減裁員的話,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將會因違法賠償勞動者更多至2N倍工資。
謝悟空邀請:我的回答是:“不正常!”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有:“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協商也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簽。
不續簽的,按照枧定,企業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既:每滿一年補償給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六個月以下的不上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樓主提到:“連續工作了十六年……”我認為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果每年再讓勞動者重新簽訂一次,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屬于重復流程,多此一舉。
分兩個層次來解釋這個問題。
第一,在事業單位只要入編相就等于領到了“長期飯票”,不存在簽訂長期合同方面的問題。有人會說,事業單位不是也要簽合同嗎?沒錯,是要簽,但簽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事業單位現在實行的是崗位管理模式,新錄用人員除了需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落編手續外,按規定還必須與人社部門簽訂三到五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后自動續簽。嚴謹點的單位,人事部門會按程序與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隨意點的單位直接省略了這個環節,以至于很多事業單位人員都不知道有簽合同這回事。事業在編人員入職后,只要不犯大的原則性的錯誤,一般都可以安安穩穩干到退休,所謂的簽合同,只不過走個過場。
第二,如果是企業,簽合同就有講法了。要想簽長期合同,也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有三種情形,員工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1、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2、以前沒有實行合同制管理,改制后實行合同管理,員工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退休年齡不足十年;3、連續簽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自員工入職后一年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動視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單來說,員工在單位工作只要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即可視為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原則上單位不得隨意開除、辭退員工,否則員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