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材料可以成為證據_什么材料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
特邀律師
1、行政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2、民事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3、刑事訴訟方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中,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擴展資料:再生證據也不直接作為定案根據刑事案件中行為人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進行的各種反偵查、反追訴活動中形成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稱為再生證據。刑事再生案件事實并非原生案件事實,不具有直接的證明作用,而只能起間接證明作用。再生證據不能直接證實犯罪事實,屬于間接證據范疇,但又區別于一般的間接證據。一般性的間接證據能間接證明有罪還是無罪,而再生證據是在直接和間接證據的基礎上證明逃避法律制裁行為是否存在,從另一方面印證原生犯罪事實和鑒別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真偽的證據。一般來說,再生證據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根據。運用再生證據須掌握兩個訴訟特點:一是在無原生證據的情況下,再生證據即使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有罪;
現實問題
華某和金某在履行雙方合作協議的過程中產生了糾紛,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華某決定將金某告到法院,讓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糾紛。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華某收集了大量的材料,有合同,有往來信函,有電話錄音,還有證人等等,面對眾多材料,華某有些犯暈,不知道哪些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那么,法律對于證據有什么相關規定嗎?
律師解答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材料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 )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與證據材料的區別表現為以下兩點:①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種材料,證據材料要成為訴訟證據,需要經過質證和法庭的審核、認定,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加以使用。“證據”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僅僅是證據材料。②證據材料在訴訟中出現的時間較早,在起訴與答辯時或在法庭審理初期,當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種證據材料,而證據形成于訴訟中較后的階段,到法庭調查終結或法庭評議階段,才能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雖然證據和證明材料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但我國三大訴訟法在使用證據這一概念時均未對它們作出區分,因而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和證據材料兩種情形,理論和實踐中已習慣于不加區分地使用證據一詞。
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