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材料成為證據應當具備的條件是_復印件作為證據的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證據力是指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和功能。 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特別是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條件和合法形式。只有具備證據條件的證據,才能具有證據力,不是所有的證據材料都具有的。不過這些證據材料一旦經過查證屬實,程序合法,即可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它有具有證據力,能證明案件中的某一問題,即有關案件事實。因此,由證據材料到證據需要經過對證據材料的識別過程和對其證據力的把握過程。
證明力的定義是:指證據對于案件的事實作出證明作用的大小(或者說是強弱),證據之間證明力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由證據顯示出的各自特性及與待證事實之間關系的不同而決定的。證據能力的定義是:指作為訴訟證據且具有事實的材料,擁有存在于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說是指證據材料能夠被法院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所應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二者的區別為:證據能力是法律屬性,取決于證據是否被法律許可用來作為待證事實的依據;證明力是證據的自然屬性,取決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因此證據能力又由法律事先規定;而證明力則主要由法官在訴訟中作出判斷。證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證據能力是“質”,是法定的門檻。二者的聯系為:這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需要既具有證據能力,也要具有證明力。不具有證明力的就沒有必要有證據能力了,而具有證明力但是又不具有證據能力得也不能被認定為案件存在的事實依據。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復印件可以作為證據材料,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提供復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②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復印件的真實性;
③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復印件;在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復印件不符合上述規定之一,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即:不能作為證據材料使用。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辦理取保候審,也有可能撤銷案件。我們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這個問題。
一、立案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轄范圍,受理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轄區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二、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在調查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三、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將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以偵查終結案件。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案件事實清楚
- 證據確實、充分
- 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 法律手續完備
-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起訴
偵查終結的案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將案件的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通過公安機關辦案的步驟可以得知,偵查終結和起訴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辦理的案件達不到這個要求,對該案件繼續偵查。如果已經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的,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釋,對于故意傷害案(輕傷),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以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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