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證據的材料是指_項目佐證材料是什么?
特邀律師
佐證材料是指不能直接對爭議事實提供證明,但是可以通過證明其他證據收集來源的可靠性而補強該證據的相關材料;
在法律上,佐證是指,不能直接對爭議事實提供證明,但是可以通過證明其他證據收集來源的可靠性而補強該證據,例如,甲是一起搶劫案中政府方的主要證人,他關于搶劫的目擊證言是直接證據,但是,任何由政府方提供來建立甲的可信性的證據,例如其他證人確認甲的優良品格和可信性的證詞,就是佐證。
證據與證據材料的區別表現為以下兩點:①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種材料,證據材料要成為訴訟證據,需要經過質證和法庭的審核、認定,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加以使用。“證據”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僅僅是證據材料。②證據材料在訴訟中出現的時間較早,在起訴與答辯時或在法庭審理初期,當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種證據材料,而證據形成于訴訟中較后的階段,到法庭調查終結或法庭評議階段,才能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雖然證據和證明材料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但我國三大訴訟法在使用證據這一概念時均未對它們作出區分,因而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和證據材料兩種情形,理論和實踐中已習慣于不加區分地使用證據一詞。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在不同訴訟制度中有不同的范圍,就這個問題問的應該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已經做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個條款從實質上確立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認定任何人有罪和對其處以刑罰,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很顯然,要想定罪處罰,不僅要有證據,證據還必須非常完備才行。沒有證據,當然也就不得對任何人定罪處罰。
‘’沒有證據的判決,可能嗎?反正我不相信。‘’
依我之見: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一一就是在法官主持之下審查起訴事實丶雙方出示訴辯證據丶質疑對方出示證據丶雙方辯論證據真偽,最后法官合議庭合議是否認證采信證據的‘’誰主張丶誰舉證‘’的打證據戰的搏弈的過程。
那么,沒有證據就判決可能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切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而所謂‘’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就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且有關證據并經法庭審理質證確認無誤的證據所證實。
同時,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控訴的違法事實并附有相關證據;
2,在開庭前還須將原告起訴狀送達被告,給予被告方庭前針對起訴狀所述事實予以答辯并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
3,庭審過程中法官必須要求原丶被告雙方針對起訴狀所述的事實出示相關的證據并針對對方證據認證據來源是否合法丶證據是否客觀真實丶證據間是否相互關聯并形成證據鎖連進行辯論;
4,庭審合議庭合議時也是針對雙方在庭審中所示證據的上述‘’三性‘’進行合議分析后再決定證據的取舍采信與否并依法當庭宣判,或者擇期宣判。
5,從民事裁判文書的行文格式和表述方式看本案例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也不可信一一我國的裁判文書,比如判決書往往在表述會‘’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等提法。不知提問者所持的判決書中是否有上述內容?
從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來看,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都是緊緊圍繞著‘’證據‘’來開展的,一個真實丶正常的民事訴訟和判決結果真如提問者所‘’判決沒有證據‘’,可能嗎?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
二,那么,如何看待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了‘’呢?
可能在庭前訴狀答辯時,被告方對原告訴狀及所列證據清單未作反駁答辯而表達的意思是‘’不持異議‘’
也可能是作為被告方的當事人誤以為原告方沒有證據而拒絕出席法庭,并誤以為原告方無證據法院不敢下判;
也可能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陳述訴狀事后,被告對此無異議丶不反駁丶不發言,讓法庭確信被告己黙認起訴狀的事實;
由此可見,對于打官司的民事訴訟,原丶被告雙方都應在庭前丶庭審中積極收集證據,認真分析和充分使用發揮證據應有的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作用。
三,如果出現了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的情形怎么辦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二審終審‘’的原則,根據該案還未依法生效的規定,在上訴期限內,被告方及時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對一審判決的‘’上訴權‘’,就以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無證據判決‘’為由向其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我相信二審法院會依法審查該一審判決,如果的確如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判決‘’的話,二審法院一定會裁定撤銷一審判丶發回重審;
如果該案件已過上訴期,當事人也可以該案件‘’沒有證據判決‘’為由,向一審法院對應的檢察院,或上級檢察院提請按民事審判程序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必須再審,通過再審來糾正本案例所述‘’沒有證據判決‘’的嚴重錯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所有審判活動的基本準則。
如何認定事實?
那自然是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所以法院以事實為準,還是以證據為準,這二者并不沖突。法院是建立在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之上。
法院根據證據以及經驗法則等等認定的事實屬于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并不等于客觀事實。畢竟法官并未案件當事人,并沒有參與整個事實的發展過程,并不知曉客觀事實情況。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候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許法官根據某個當事人的陳述而直接認定事實,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還將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問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打官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誰主張誰舉證,所以打官司欠缺證據會吃虧,負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證據要在庭上經原被告雙方質證認可,法官采信,才為真實證據。證據必須真實客觀存在,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即是指證據能夠支持當事人的訴求。且取證途徑要合法,證人不能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是親屬,當事人也不能采取欺騙強迫賄買手段取得證據。庭審質證時雙方會針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辯論。一方要否定對方的證據,也必須提供已方取得的證據來進行反駁,看誰的證據證明力度大。否則空口講白話,沒有事實依據。
至于題主的提問,說判決書上缺少了原告的證據材料,本人估計是庭審時已通過雙方質證承認的證據,法官卻沒有采信記錄在判決書上,令原告己方吃了虧。若確如此,題主可就此事繼續上訴乃至申請再審,申訴或申請檢察院監督抗訴維權。
刑法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枉法裁判罪第6項,法官徇私情私利,明知偽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 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 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 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 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 和現場筆錄;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 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 這是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鑒定人也不同于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