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許可期限計算的事項_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是多久呢?
特邀律師
行政許可法中42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一),規定的是可以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審查期限行政許可法中43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三),是多層級行為,這個期限一般比普通許可期限要長,下級初審是單獨規定的(各地方法規可以做變通規定,各地標準一般是不同的)上級機關審查期限是要按照許可法42條的規定(也就是20日+10日)下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查完畢,屬于失職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附件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被許可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