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的期限_行政許可的期限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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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 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 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行政機關行政許申請進行審查除場作行政許決定外應受理行政許申請起二十內作行政許決定二十內能作決定經本行政機關負責批準延十并應延期限理由告知申請律、規另規定依照其規定行政許采取統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辦理辦理間超四十五;四十五內能辦結經本級民政府負責批準延十五并應延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依應先經級行政機關審查報級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許級行政機關應自其受理行政許申請起二十內審查完畢律、規另規定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作準予行政許決定應自作決定起十內向申請頒發、送達行政許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許需要延續依取行政許效期應該行政許效期屆滿三十前作行政許決定行政機關提申請律、規另規定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根據許申請該行政許效期屆滿前作否準予延續決定;逾期未作視準予延期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準延長期限。一是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并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準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準可延長15日。
可以再次申請。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準予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過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準后加以變更的行為。及時的變更不僅有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也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對于違法或不適當的變更要求,行政許可機關有權予以拒絕。
變更與延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一般來說,行政許可證件是有期限的,被許可人只能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從事許可活動,行政許可超過有效期的,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便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因此,被許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行政機關申請延伸行政許可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