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養母親子女們的協議_父母和子女能簽訂贍養協議嗎?
特邀律師
首先,老人的各個子女在輪流贍養老人方面要達成一致的意見,在征得老人同意后可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比如,每次老人在子女家里呆多長時間,子女在這期間要盡到什么責任,另外,如果老人在輪流贍養時間生病或發生意外事故,子女們如何來處理等。一般輪流贍養的時間以一個月比較合適,時間太長會給子女增加負擔,但是搬家太頻繁又會給老人的生活帶來不便。
人的心遵守規則就是有責任和擔當的人,如果不孝敬就是簽了合同也是沒效。這就象不守道德的人,結婚證能限制其人出軌嗎。
現在就是一母同胞的兄弟姐妹,也有考敬父母和老人的,也有找各種理由推脫責任不孝的,孝不孝,關間在于人的情商和為人的品德。
父母和子女能簽訂贍養協議,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拒不贍養老人后果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父母年老時,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不少子女面對老人贍養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夠的收入、享受有醫療保險為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后長期未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為由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間因經濟條件差異或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時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都難以被法院認可。此外,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時應酌情考量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費數額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贍養人的情況,可基于各個贍養人經濟條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費。
一、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能因其他因素而消滅,亦不可以通過協議免除、轉讓。 《婚姻法》第二十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二、關于贍養老人的相關事宜(如何分工贍養、承擔贍養費用等)可以通過協議形式予以確認,但是協議內容不能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