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協(xié)議_承運人的定義是什么呢?
特邀律師
“無車承運人”指的是不擁有車輛而從事貨物運輸?shù)膫€人或單位。“無車承運人”具有雙重身份,對于真正的托運人來說,其是承運人;但是對于實際承運人而言,其又是托運人。“無車承運人”一般不從事具體的運輸業(yè)務,只從事運輸組織、貨物分撥、運輸方式和運輸線路的選擇等工作,其收入來源主要是規(guī)模化的“批發(fā)”運輸而產生的運費差價。
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運經營者。無車承運人具有資源整合能力強、品牌效應廣、網絡效應明顯等特點,利用互聯(lián)網手段和組織模式創(chuàng)新,有效促進貨運市場的資源集約整合和行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對于促進物流貨運行業(yè)的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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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guī)定:“二、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xiàn)行規(guī)定。”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將貨物托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區(qū)別在于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托運人就是委托承運人運送貨物的人,托運人未必是貨主,也可以是貨主,一般是貨代公司。
契約承運人就是和或者接頭或簽約的一方,他有可能將貨物轉給第三方實際運輸,這種情況下第三方就是實際承運人; 在現(xiàn)代的物流模式下,因為專業(yè)分工的關系,這種契約方和實際承運方不一致的情況非常普遍。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fā)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jié)另有規(guī)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xié)議。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fā)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的規(guī)定的行為。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規(guī)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除依照本章規(guī)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在責任期間貨物發(fā)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四)戰(zhàn)爭或者武裝沖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fā)現(xiàn)的船舶潛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guī)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承運人在艙面上裝載貨物,應當同托運人達成協(xié)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對由于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是,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裝運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裝在此類裝運器具中的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視為前款所指的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未載明的,每一裝運器具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裝運器具不屬于承運人所有或者非由承運人提供的,裝運器具本身應當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所涉及的貨物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對承運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海事請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論是根據合同或者是根據侵權行為提起的,均適用本章關于承運人的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前款訴訟是對承運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經承運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證明,其行為是在受雇或者委托的范圍之內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guī)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雖有前款規(guī)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fā)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范圍內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四條就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分別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以及他們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賠償總額不超過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限額。本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相互追償。
實際承運人(ACTUAL CARRIER):掌握運輸工具并參與集裝箱運輸?shù)某羞\人。通常擁有大量集裝箱,以利于集裝箱的周轉、調撥、管理以及集裝箱與車船機的銜接。 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部分航空運輸合同任務的人。締約承運人授權實際承運人履行航空運輸,一般不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實際承運人參與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shù)氖聦崳瑯嫵删喖s承運人授權的初步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明時,該事實即表現(xiàn)此種授權是存在的。實際承運人雖然是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但他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是以授權人或委托人的名義行事,實際承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履行他人所訂立的合同。代理人在代理范圍內的行為,除故意行為外,其結果由授權人或委托人承擔責任;實際承運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其結果由本人承擔責任。
在我國,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人;而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shù)娜耍ń邮苻D委托從事此項運輸?shù)钠渌恕⒁姟逗I谭ā返?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