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金算不算遺產_保險金可以算遺產么?
特邀律師
絕大部分情況下,不屬于遺產概念。
A.如果被保險人健在,保單歸投保人所有。
B.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則理賠款全部屬于指定身故受益人。1.即使其他繼承人健在,也不能拿走分毫。2.不用繳納遺產稅。
C.另外,如果身故受益人不在了,請一定及時變更受益人。否則,在被保險人身故后,受益人也不在,那么這種情況下就要作為遺產處理。那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就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都不在了,那么還可以由第二順位繼承人領取: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這就會造成領取保險金時的麻煩。一是需要額外提供關系證明;二是需要所有相關繼承人到場協商分配比例,如果協商不成,保險金就不能給付。
現實問題
孫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過世,育有一子一女,孫某中年的時候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指定女兒為受益人。孫某百年后,子女開始繼承相關財產,在順利繼承了房產、現金等財產后,子女對保險金該如何繼承產生了爭議。兒子認為這屬于遺產,應由兩人繼承,女兒認為自己是受益人,應由其一人繼承。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人身保險金屬于遺產嗎?
律師解答
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孫某在購買人身保險的時候已經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在他身故后的保險金就不屬于遺產,應當由女兒來領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險金不能作為遺產分配,但現金價值可以,可能有人分不清。
1.張先生給自己買了100萬的壽險,如果張先生身故,保險公司理賠了100萬,那這100萬只屬于張先生購險時所選擇的身故受益人,與他人無關。但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這筆錢會歸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所以,離過婚的人寫受益人要慎重)。
2.李先生作為投保人給孩子買了100萬的年金,如果李先生身故,那么孩子這100萬年金險的現金價值,將作為李先生的遺產存在。保險公司或法院當然不會強制把這份保單退掉然后把現金價值給繼承人分配,但這份保單的處理權將不再是一個人說了算,而是必須所有有資格分得這份遺產的繼承人共同說了算,必須每個人都同意,達成一致才行。所以對于大額保單,要注意是否有添加第二投保人的功能,或盡早變更投保人。(本身買大額保單就是為了解決一些財務問題的除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如果按第一種,張先生的情況,也要注意,保險金理賠后盡可能不要轉移,更不要取現。不排除這種情況:張先生的身故沒有任何爭議,所以保險公司理賠款給付的很及時,但張先生的財產繼承這邊特別亂,一直在打官司沒有處理完。這種情況下,你得要“有證據證明你的保險金是保險金。”這不是一句廢話。假如你把它提取出來了,跟其他資產放在一起,那你就無法證明這100萬是保險理賠金而不是別的資金,當然也就不會再受到法律的防分割保護。
4.還有一種復雜的情況,比如張先生買100萬的壽險,受益人是孩子。那如果孩子和張先生于同一事故中離世,在無法判斷孩子和張先生是誰先離世的情況下,法律會默認是孩子,也就是受益人先離世,那么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前提下,理賠款就會作為是張先生的遺產,分配給張先生的繼承人。(該條之前發布有誤,感謝@無問點滴 指正)
所以,保險確實可以實現定向傳承,但有很多細節是要注意的,有很多特殊情況是要做好預防的,不是隨隨便便買一張壽險保單就定向傳承了。
有問題歡迎留言互動,如果上述4種情況哪種不準確,請賜教,公眾號“劃險為夷” 。
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下列財產不能納入遺產范圍:
(1)國家或集體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規定、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交通安全法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受該死者生前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恤費和其他生活補助費。因為這些撫恤費,其性質并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不屬于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
(2)人身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人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范圍。當然,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遺產范圍內。
對人身意外保險而言,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來繼承:(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雖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喪失了受益權或受益人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但是如果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后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就屬于受益人個人的財產,而不屬于遺產。本案中,投保人也即被保險人趙某,已明確指定蔣某為受益人,所以該保險金屬于蔣某的個人財產,而不是趙某的遺產。
保險金是否算遺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參考如下: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賠償問題的批復》,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