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贍養老人協議_兄弟姐妹贍養父母協議怎么書寫?
特邀律師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您例子中的兄弟姐妹就屬于繼兄弟姐妹,在姐姐死亡后,如果留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先由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即她的父親繼承;如果他的父親放棄繼承,沒有了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這時她的妹妹才能繼承。
感謝邀請!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第一,在法律領域,兄弟姐妹之間簽的贍養父母的協議,屬于民事領域的合同,只要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同時不違反《民法總則》關于公序良俗的規定,也不違反《合同法》中關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采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等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時間,其并不是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必備要素。因為這個時間,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其他證詞證據相互印證。
第二,在法律之外,我想說的是,我并不認同這種為了贍養父母簽訂協議的方式。也許家家都有難念的經,但是簽訂協議本身就說明了,兄弟姐妹之間都怕吃虧,為了贍養父母還需要簽訂協議來約束。用法律的形式來約束親情本身就很沉重。好了,再次說明,對此我表示理解,但是不認同,愿天下的父母都可以安享晚年。
這種事情,哥四個不應該為贍養父母的事情上、用協議的方式來“攤派”。在我看來,這個事情,哥四個都是父母親所生的兒女,有能力的多付出一點,能力弱點的,也應該盡孝道(贍養)。寫“協議”本身就存在著問題。做為兒女的就應該不講代價的贍養父母親,若不然,協議一旦形成,哥四個就是丟人的事情。想想住過“房”,就應該給房租。
注明每月每人多少錢,服侍時間多少天,交替時注意什么,患病又怎么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