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后股東還有責任嗎_股份轉讓后原股東有法律風險嗎?
特邀律師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持有人自愿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金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 的相關規定,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
所以根據上述內容,直白點說就是:A把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全部賣給B,A就是不再是甲公司的股東,那么A對于甲公司任何事情就不再承擔責任了。A與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了,也就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了;如果A將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一部分轉讓給B,A依然是甲公司的股東,只不過是持股比例下降而已,那么A對于甲公司依然要承擔與持有股份相等的責任,即A需要承擔甲公司相應法律風險。
這是個非常不錯的問題,也是在并購業務中普遍關心的問題。
1.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承擔,債權人也只能向公司主張自己的債權。問題應該是股權轉讓后的公司承擔了股權轉讓前形成的債務,而該等債務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原股東沒有向新股東披露,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2.通常說來,在一份規范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會基于盡職調查的情況,就股權交割日前形成的債務及或有債務的處理做出明確的約定。有該等約定的即按約定處理。通常的處理方式是公司承擔該等債務后再向老股東追償;
3.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公司的該等債務未進行任何約定,那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了,法院公開的判決結果也是不盡相同。但通常的邏輯是:股權轉讓交易應該誠信公平合理,轉讓方不應存在欺詐行為,如果故意隱瞞債務,且該等隱瞞對受讓方做出是否購買公司股權決定有重大影響的,受讓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轉讓合同.賠償損失等。
個人意見,供參考。
公司轉讓后,原法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有。主要是公司轉讓過程中原法人存在著欺詐、受賄等違法行為,使得原公司股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所以原公司法人要承擔責任。
原則上,如果屬于公司債務,不論公司股權轉讓給誰,經過幾次轉讓;也不管公司名稱變更幾次,現在名稱是什么,公司債務都應當由公司承擔。
如果股東在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屆滿,仍未實繳出資,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是股東個人債務,由股東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
總之,先分清是公司債務,還是股東個人債務,才能找到正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