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原股東違法責任_股份轉讓后原股東有法律風險嗎?
特邀律師
原股東的出資義務還是需要有的。
另外還需要看雙方的約定。看到此問題已經有諸位同行做出了專業解答,我補充一點內容供參考:
首先,個人覺得還是要視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被告企業股東在此時通過股權轉讓、變更高管的方式想要逃避責任目的是非常明確的;
其次,要看審判者的裁量了;在江浙滬追究新、老股東、高管責任的可能性比較高,其他地方不一定了;
實踐中確有一些在江浙滬的企業家參考了其他地方的朋友意見,想通過變更來個“金蟬脫殼”,但事與愿違!其中浙江執行力度最大,老股東、高管還有可能以“實際控制人”、“直接負責人”的身份被請進拘留所領十幾天饅頭、稀飯、數螞蟻的!
再次,前面多位同行的解答都提到過企業實繳出資額問題,我在之前解答其他人提問時也提到過認繳出資和法人獨立人格這兩個問題;
1)自13年修改公司法之后注冊的企業中絕大部分都沒能實繳到位,所以債權人一方面可以考慮追究股東完成認繳出資責任一方面需要注意債務人企業偷偷玩減資那一套!
2)民營企業實控人與公司財、物混同很常見,如果債權人能夠拿到此證據也能夠使債務企業股東、實控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問題所述債務人的操作并不高明,但是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與委托律師詳細溝通為妥。
這是個非常不錯的問題,也是在并購業務中普遍關心的問題。
1.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承擔,債權人也只能向公司主張自己的債權。問題應該是股權轉讓后的公司承擔了股權轉讓前形成的債務,而該等債務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原股東沒有向新股東披露,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2.通常說來,在一份規范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會基于盡職調查的情況,就股權交割日前形成的債務及或有債務的處理做出明確的約定。有該等約定的即按約定處理。通常的處理方式是公司承擔該等債務后再向老股東追償;
3.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公司的該等債務未進行任何約定,那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了,法院公開的判決結果也是不盡相同。但通常的邏輯是:股權轉讓交易應該誠信公平合理,轉讓方不應存在欺詐行為,如果故意隱瞞債務,且該等隱瞞對受讓方做出是否購買公司股權決定有重大影響的,受讓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轉讓合同.賠償損失等。
個人意見,供參考。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持有人自愿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金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 的相關規定,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
所以根據上述內容,直白點說就是:A把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全部賣給B,A就是不再是甲公司的股東,那么A對于甲公司任何事情就不再承擔責任了。A與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了,也就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了;如果A將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一部分轉讓給B,A依然是甲公司的股東,只不過是持股比例下降而已,那么A對于甲公司依然要承擔與持有股份相等的責任,即A需要承擔甲公司相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