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使股東權利效力_股東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權力嗎?
特邀律師
可以。股東可以授權他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如表決權)。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你好,通過簽訂委托持股協議來行使權利的股東,其股東地位和權利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委托持股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登記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現受托人將委托人的股權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委托人不能主張善意第三人返還。受托股東的債權人主張執行受托股東的股權,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協議對抗受托人的債權人。受托人的繼承人能否將受托財產繼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產,受托財產是否作為破產財產,都沒有法律相關的規定,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委托人的股東權利就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和風險。所以,建議還是實名制注冊登記。
股東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權力,必須將明確授權委托交付公司備案。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的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即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除此之外有限公司股東還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份公司股東也有權查閱上述材料,但是無權復制,同時股份公司股東也無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其中,這里的會計賬簿包括了公司的會計記賬憑證等資料,也就是說可以查賬,這在之前是有爭議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申字第635號裁定書中明確了這一點。
實務中,由于有限公司占了大多數,因此,有限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較多,而且主要是查閱公司賬簿等財務賬簿資料。目前根據《公司法》及2017年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主要是以下方式:
第一,股東自行查閱
由于會計賬簿涉及太多公司機密,因此股東并不是可以隨意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股東需要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如果公司認為股東這一請求具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查閱,同時應當自股東提出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該股東并說明理由。此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二,股東起訴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股東,起訴時有股東資格,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當然起訴時喪失股東資格的股東在持股期間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材料的,法院也是支持的。
第三,經判決后的股東查閱公司相關資料
人民法院對原告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查閱或復制這些材料的時間、地點和這些材料的名錄。股東依據該判決書查閱會計賬簿等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委托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輔助進行。
因此,股東查閱這些資料時可以委托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但是該股東必須在場,且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具有法定資質。
股東權利具有人身權性質,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法律上允許由他人代持股。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股權代持協議中要注意的關鍵性條款有以下幾點:
1、受托方僅作為名義股東,不享有任何實質性的股東權利,因代持股權所產生的所有收益均歸委托方所有;
2、受托人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處分(轉讓、設定質押)代持股權的法律責任承擔。比如出現未經委托人同意的處分股權行為,委托人可以立即解除代持協議,并有權追究受托人因處分股權造成的委托人的所有損失。
3、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代持股權被執行的,受托人的法律責任承擔。比如約定因代持股權被執行的,代持股權價值按照代持股權的公司估值由受托人賠償委托人。
4、不予配合委托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怎么承擔,委托人可以立即解除代持協議,并有權追究受托人因處分股權造成的委托人的所有損失。
5、中途解除代持協議的處理方式,對此最好去的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發生解除股權代持情形的,其他股東有義務配合委托人指定的任何他人代持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
補充提示:
股權代持如何破解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一,名義股東損害實際股東的權益。防范的措施有:1、盡量找親人或者可信賴的朋友代為持股;2、在合同中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時必須通過實際股東書面同意;3、實際股東可通過保管公司公章、執照等方式來約束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4、簽署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辦理代持股權的質押手續。5、在股權代持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
第二,股權代持可能無效。有關代持合同效力的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給出了答案,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代持合同有效。因為實際出資人通常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出面,所以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代持可能無效。
第三,實際股東想要“顯名”時,名義股東不配合。可以在代持協議中約定,如不配合轉讓,名義股東需要支付違約金。也可以在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時,同時簽好日后辦理股權變更所需的材料和文本,消除名義股東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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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具有人身權性質,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法律上允許由他人代持股。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有兩類法律行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首先,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由于具有專屬性,不得有效代理。其次,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
一般而言股東資格是以股東名冊為最終依據的。既然名義股東登記在了股東名冊上,則其當然地行使股東權利。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則是由二者間的代持股協議調整的,實際出資人也不能以代持股協議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對于實際出資人能否行使股東權利而言,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對于實際出資人能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私以為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一般認為是不行的,但可以確定的是投資利益最終歸屬于實際出資人。另外,司法解釋中所使用的是“投資權益”一詞,故對于實際出資人之于股東權利中共益權(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的行使,私以為其還是無權行使的。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如果實際出資人要“浮出水面”,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名正言順地行使其股東權利。
最后,名義股東沒有告知公司全體股東實際出資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