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占用耕地怎么處罰_占用耕地違法嗎?
特邀律師
前幾年在耕地,要建房該怎么處理?
不知道該怎么答復你。前幾年是多少年前?應該說是10年頭里的農村建房吧?不管是前幾年還是現在,只要國家相關的涉農土地法規和政策出臺之后的,禁止在農村耕地建房的,農民在耕地私自建房都屬于違法違規。
不過題主說的不錯。在前幾年確實在農村建房比較寬松。農妹子的老家,以前也是這樣的。總的來說村集體和鄉鎮土管部門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大家誰也不說誰,心里都有個默契,只要不是把房子建在基本農田的,靠近路邊的交通比較方便出行的耕地,都會被當地農民拿來建房子用。至于事后怎么處理,誰也沒想那么多。
反正是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飯的事實。一般不是風頭太近,都不是啥事兒,最多事后鄉鎮土管住建部門罰款了事。然后也不會給你辦證,因為確實沒有依據可以建房的。但是鄉鎮會為你留條后路,先罰款墊著,等到那天這片耕地能夠批轉為建設用地了就好說。
前幾年在耕地,要建房該怎么處理?
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幾年之后這片耕地轉不了建設用地。后果就很嚴重的,因為涉及到土地確權和城鄉規劃的事情,有些舊賬總要被翻出來說道說道的。就像這個占用耕地建房,土地使用證沒有,規劃證沒有,就屬于違建房的了。
那么就要論證,是拆除還是罰款的事情了。性質比較輕的,屬于鄉鎮建房規劃區的,再出點錢給你把證件補上,也算合理,不然拿不到不動產權證,以后在房子的交易質押方面畢竟不會順利。
嚴重的違建就要拆除了。比如這個占用的是基本農田,就連鄉鎮也不敢給你開綠燈。因為土管法除了約束農民違規建房,同樣對違規操作的鄉鎮干部也是緊箍咒的,他們也要受到懲罰的。
所以,以前在耕地建的房子,就有兩個結局:罰款補證,拆除復耕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耕地”是指可種植各種農作物熟土用地,一般是不可隨便占用的,除是特殊用途(例如修鐵路、高速公路、通信電力設施等)方面,經土管部門審批外,否則都屬違法。
一、亂占耕地建房“罰則”清晰明確
盡管亂占耕地建房現象多年來在農村地區屢禁不絕,且在一些地方一度呈現蔓延或失控態勢,但事實上《土地管理法》在修訂前后均對此類行為有著明確清晰的罰則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75條對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從破壞種植條件的角度進行了罰則規定,第77、78條則對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設行為進行了規定。第77條針對一般非法占地行為,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退還土地,符合土地規劃的沒收建筑物,不符合規劃的拆除。第78條單獨規定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綜合而言,在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整治中,違法行為人將會面臨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罰款,沒收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系列處罰措施。
二、亂占耕地建房處罰程序清晰明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他情形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農業農村部門對違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適用與自然資源部門同樣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全過程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農村村民和其他單位、個人可據此對上門查處違法占地行為者實施監督。
若當地在2020年度的亂占耕地建房摸排過程中確定了某處宅基地類住宅或者其他用房涉嫌違法占地,應當依法依規對其立案調查。摸排結果本身并不能作為認定涉案房屋系違建的唯一依據,只能作為一種線索處理。
立案后,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二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調查取證時,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有權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制相關材料。
在完成調查并獲取相應證據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對于依法應予處罰的,提出處罰建議。對于不予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的理由和建議。能夠通過限期改正消除對土地管理影響的,應當先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給當事人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
對確需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相關主管部門需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需聽證的,相關主管部門還應制作并送達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有權要求組織聽證。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理由不成立的,相關主管部門方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即相應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罰款或者沒收的決定等。
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的規定,對這類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起訴期限僅有15天,一定要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否則將會喪失起訴的機會。
若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起訴,也未履行處罰決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相關主管部門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可知,亂占耕地建房行為整治工作需嚴格依法進行,在準確認定的基礎上,既實現清理整治的目標,又確保不損害建房者的權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建房歷史問題復雜、原因很多,有政策問題,也有政府管理問題。需要重點關注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無證自建房與農村脫貧攻堅等建設的公益性建筑,還有農村“招商引資”項目中未批先建的經營性用房,避免政策不合理給當事人帶來損害,阻礙農村發展和鄉村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