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冒偽劣的商品索賠_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如何索賠?
特邀律師
1、可要求雙倍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此外,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 或服務時 , 如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 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 也 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上行為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2、假冒產品本身能作為證據。
提起訴訟后,可向法院申請鑒定你所購買產品的真假,不需要再買一個。
3、訴訟費按照原告起訴的金額計算。
買了假冒偽劣商品并沒有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但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因為商家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律師解答:首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本身就屬于《民法》中的欺詐行為,如果數額較大
,還會構成詐騙。這種欺詐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顧客最少可以索要三倍的賠償。
在本案中,這名觀眾提到了十倍賠償,實際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獲得十倍賠償的前提條件第一點是針對食品,第二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本案中,商家銷售的白酒雖然是偽造別人的商標冒牌注冊的,但想要證明產品達到了食品的安全標準,那么必須要經過相關質檢機構進行鑒定,如果鑒定后確定酒中含有對人體傷害的物質,這名觀眾可以要求商家進行十倍賠償。
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有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
十信賠償的規定是針對食品的,如果購買的假冒偽劣商品不是食品,那就沒有十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購買了假冒商品,可攜帶假冒商品及有關票據,到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請他們調查處理,幫助你追回損失的貨款。如果是懷疑自己購買了假冒商品,那就要先請上述兩個部門的有關專家或真品生產廠家幫助鑒別,確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處理。如果當地已成立了消費者協會,消費者也可直接向消費者協會反映,請他們幫助鑒定、調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為及時得到制止。總之,消費者如果發覺自己購買了假冒商品,一定不要自認倒霉,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這樣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沒有立足之地,既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也維護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內容拓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退一賠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實踐中,關鍵是關于欺詐的認定,要證據要清楚、明晰,才能依據《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