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否使用善意第三人_如何甄別股權轉讓第三方是善意或惡意?
特邀律師
有過這方面的案例,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不能要回來的。因為你老公的行為,視為夫妻的共同行為,不過如果真因為這個行為引起離婚分資產的話,股權轉讓的收益,老婆理所應當有一份。
股東轉讓股權是否需經過配偶同意?需要視配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以及是否為共同財產來區(qū)別對待。
配偶同時是股東
1、股份內部轉讓
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內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無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按照規(guī)定通知即可。
2、股份對外轉讓
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公司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配偶同時作為股東的身份,其轉讓的股權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還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配偶并非股東
按照法律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所有財產,除有明確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股權為婚前財產或約定的非共同財產
如配偶一方的股權財產為婚前財產或者約定為一方的財產,其股權轉讓只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即可,無須取得配偶的同意。
2、股權為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夫妻任何一方處理共有財產都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處分決定的(比如股權轉讓),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比如,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丈夫仿冒了妻子的簽字,受讓人自然就認為妻子也是同意轉讓事項)。
您好,如果是善意第三人的,不會受到處罰。 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第23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24條: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xié)議即成為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xié)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73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 善意第三人的判斷標準是不知情即可,而以合理價格轉讓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取得有四個構成要件,不僅僅需要當事人善意即可,以合理價格轉讓是其中之一,不是善意與否的要件,二者不是一個概念,沒有可比較的余地。 另外,關于為什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需要以合理價格轉讓,而表見代理不需要的問題,也是很淺顯的道理。 表見代理,代理的是法律行為,而這個法律行為,就廣了,單方,雙方,多方均可,有償,無償也無所謂,比如無權代理人通過表見代理為了一個贈與行為,第三人是無償取得,你能說不夠成表見代理嗎? 而買賣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而且是有償合同,肯定要涉及價格問題。 以上。
你的提問涉及股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
第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出售給他人,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不知道財產處分人為無權處分的,那么,該財產所有權歸受讓人所有,該財產的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了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財產處分人無處分權;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支付了合理對價;轉讓的動產已經完成交付,轉讓的不動產在房產部門已經辦理了登記。因此,構成善意取得的首要條件是財產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第二,股權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權利人
股權代持制度的核心是股權代持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是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訂立的協(xié)議,用于明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公司股東的股東名冊登記的是顯名股東,一般都辦理了工商登記,而股東名冊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股東在工商局進行地登記是認定股東權利的外部標準。因此,我國法律上是肯定了股權代持人的股權的,實務中,在法院執(zhí)行顯名名下股權時,如果隱名股東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提出異議,都會被駁回,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xié)議主張。
第三,參照適用善意取得
既然善意取得的首要條件是財產處分人無權處分財產,而股權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權利人,股權代持人并不是無權處分股權,因此,善意取得如何適用呢?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物權法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總之,在發(fā)生股權代持人處分股權時,受讓人的權利歸屬參照適用善意制度,此種情況并不是構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