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賣是否適用善意取得_一房二賣是否屬于善意取得?
特邀律師
絕對不適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前提必須是無權處分。
即使是抵押物,抵押期間出賣也屬于有權處分。
至于合同有沒有效,
原則都是有效的。
如果是不動產,債權人可以撤銷。
如果是未登記的動產,則合同有效,所有權交付轉移。
如果登記,則債權人可撤銷。
不是!一房兩賣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屬于經濟詐騙,在售樓處做房產銷售工作的人最忌諱的往往就是一房兩賣,屬于開發(fā)商的違法行為。如果有多個人看中同一套房子,只能擇優(yōu)選擇買主,但是一旦同兩個及以上的買主簽訂買賣協(xié)議,那開發(fā)商就是吃不了兜著走了!
股權善意取得實質為股權轉讓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決從無權利人或者說非股東處受讓股權的法律問題。股權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強股票權的流通性,它使股權受讓人無須調查股權轉讓人有無實質性權利的情形下,僅憑信賴轉讓人所具有權利的外觀形式,就可以受讓股權。 股權善意取得通常應滿足以下條件: A,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xiàn),非以股票為表現(xiàn)形式的股權顯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B,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 C,需依轉讓而取得; D,需具備轉讓方法,即股票轉讓本身應合法進行,并必須向受讓人交付股票; E,受讓人主觀上應為善意,且不應有重大過失,即受讓人對轉讓人為無權利人應為不知,且盡到了普通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股票如同現(xiàn)金,喪失股票即等于喪失現(xiàn)金,隨股票所附著的各項股權也面臨喪失的風險。凡構成股權善意取得時,原權利人即失去股東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善意受讓人則合法取得股票,進而取得股東權利。在我國《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權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類糾紛之時,可依《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處。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有些動產,由于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guī)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xù)。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法律關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fā)生無權轉讓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況。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4、盜竊物和遺失物。在各國法例上,盜竊物和遺失物一般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羅馬法規(guī)定,凡占有盜贓和遺失之物,不因時效消失,權利人無論何種情況都可提起回收之訴。其他如日耳曼習慣法、摩奴法典、漢謨拉比法典、我國法律等都有類似規(guī)定。近現(xiàn)代民法也貫徹了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遺失物與盜竊物應有所區(qū)別。在某些國家,如德、日等國民法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條件下取得所有權。因此,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的轉讓屬有權轉讓,不適用善意取得。我國司法實踐一般是不作區(qū)別,只要是盜竊物或遺失物,不論轉讓幾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還。但是,這種做法受到理論上的反對。因為在復雜的商品交換中,受讓人要判斷出讓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已屬不易,更何況要判斷財產是否屬于盜竊物或遺失物。對此,我們認為,從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治安狀況出發(fā),對于遺失物和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絕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