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后是對方的監護人嗎_為什么老婆會是老公的監護人?
特邀律師
就敘述來看,倆個問題,
一是,父親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二是,孩子能否變更撫養權。
對于,第一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種適用于你們雖是判決離婚,但是財產是雙方協議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或者根本不能證明發生了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再看變更撫養權,你們的孩子已經成年了,原則上來講撫養權在孩子成年后已經歸于消滅了。他自己可以選擇和誰一起生活,不再需要起訴或者判決。但是要注意的是,不管離婚或者不離婚,或者子女一直和誰生活,都不能改變子女與血緣父母之間的關系,等到父母年老,無論何種情況,子女都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
撫養人和監護人是兩個概念。夫妻離婚后,孩子的監護人和撫養人可以是不一樣的。
原始家庭對孩子的影響舉足輕重,對于離異家庭的孩子來說缺少了應有的關愛,是不幸的。而對于父母而言,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都是應該的法律權益。那么對于監護權和撫養權這兩者有什么區別,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
撫養人:跟子女一起生活的人
夫妻離婚,撫養權的歸屬,一般是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那么可以由法院判決,一般法院會考慮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等因素去判決,希望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些。
同時,意味著會導致一方失去對孩子的撫養權,就是失去了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還是有探視權的,可以預定時間周期內探視子女。雙方都需要支付撫養費至子女18周歲成年!
監護人:法律上的親屬身份
從法理上來說,孩子的父母都擁有對孩子的監護權,父母離婚對子女監護權沒有影響!雙方都有對孩子監護的權利!特殊情況下,親友也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但并不是說父母對子女監護權是完全不能剝奪的。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的監護權被法院判定剝奪,那么就失去了對子女的監護權。
綜上所述,監護權和撫養權是兩個概念。父母離婚對孩子的撫養權有影響,但是對監護權沒有影響,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
歡迎打擊來討論,關于撫養權和監護權,大家怎么看呢?
謝邀請。夫妻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誰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都要“一人做事一人擔”。
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具備正常的行為能力,配偶就是監護人。請看下面圖片:
所以如果丈夫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妻子就是第一監護人。
無論是未成 2113年還是精神病,只要還需要監護人 ,就是 5261 不具備民事能力, 4102不能結婚。像你們家這種 硬要給 1653精神病找老婆的,后果就是離婚會變得很麻煩,只要他老婆堅持他不具備民事能力而確實法醫鑒定也肯定是不具備,這個婚基本上就只能靠他老婆的意見來離,你父母沒有發言權。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結婚的本質是:共同承擔生活風險”你認同這句話嗎為什么?
我不認同這句話。
我認為:結婚需要兩個人共同承擔生活風險。但是,共同承擔生活風險,不是結婚的本質。
每個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生活中會遇到許多大大小小的困難與風險。婚前,可能一個人獨自承擔;婚后,就需要兩個人共同承擔。家是兩個人的,需要兩個人共同經營。遇到問題,一起努力,承擔來到的風險,才能走出風險,迎來下一步的幸福。試想,在困難風險面前,大家各顧各的,甚至“各自飛”。夫妻還是夫妻嗎,還有夫妻情義嗎?那樣,夫妻不是夫妻,家不是家。
所以,結婚需要兩個人共同承擔風險。但是,共同承擔風險不是結婚的本質。共同承擔風險的,不一定是夫妻,比如:合伙人,朋友,親人等。
結婚的本質是愛情的最終體現形式之一,這種形式受法律保護,被道德認可,被大眾接受。
上述是我的回答,歡迎大家評論探討。謝謝。
父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歸其中一方;但是雙方依然均是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人責任,是當父母的“底線”。許多家長朋友對“監護人”的稱謂感到陌生,因為我們一般談論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爭議,很少有監護權的爭議,其實作為孩子的父母,雙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這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擴展資料:撫養權與監護權的區別:
1、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夫妻離異之后,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后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2、監護人并不都是應對被監護人盡撫養義務的人父母作為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有的情況下,監護人并不是撫養人。實際上,只有當監護人同時又是撫養人時,他對被監護人才既要盡撫養義務,也要承擔監護責任。
3、父母間不存在監護權變更問題,變更的是撫養權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該條規定的其他人依序擔任監護人。
夫妻雙方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是監護人。只有夫妻一方患特殊疾病(如精神分裂),失去了民事行為責任能力時,另一方就是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