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評殘自己去還是單位去_工傷傷殘去哪里鑒定?
特邀律師
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在三十天內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在勞動局認定工傷后,向社保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也就是平常講的評殘。單位不申請,當事人自己去申請,效果一樣。
工傷傷殘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醫務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醫務鑒定機構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為題主的受傷深表難過與同情!由于題主的這種傷殘等級,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公司在你康復之后,叫你回去上班,這是不違法沒有問題的!
如果勞動者不愿意去上班,那建議題主應該與用人單位好好溝通協調,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為了題主能妥善處理,很有必要了解法律法規的處理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所以,從法律條文之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如果題主不去上班,那就是只能領取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當然工傷保險基金還會在你工傷鑒定報告出來之后,60天內向你支付16個月的一次傷殘補助金!
這就是題主如果自己主動不愿去上班,所能得到的結果了!
通常來講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都不多。據我所了解的情況,綜合比較大概只有五六萬左右,當然這是我估算的一個數字。
其具體多少,由各地省或相當于省級政府規定,因此會有一定的差異!
但是,如果題主要是回去繼續上班,那情況完全不同了!
首先,題主的工作肯定是會有所調整,不可能還去干原來崗位的工作。
用人單位必須要以題主的傷情,合理安排工作,只要題主能按時上下班,大多時候都是不讓你邊休息邊上班!
這樣,至少題主還可以每月領取全額工資,讓自己生活質量會更高一些!
其次,退一萬步來講,題主不能勝任單位的任何工作,那用人單位也得按月給你發放傷殘津貼,而且是按你工資的70%發放。
如果這個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則用人單位必須補上差額,按最低工資水平發放!
第三,如果上班不能勝任,則用人單位除了支付70%的工資,還得為題主繳納社保相關費用!
這也讓題主的將來會更有一份保障!
那這樣一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如果題主自己主動辭職不去,那可真的損失大了,而且將來也無法得到保障!當然,如果你的經濟條件較好,不去也是可以的。
因此,如果題主經濟并不是很好,則強烈建議你千萬不要這樣做:不去!
你必須要堅持去,無論你有沒有工作能力都應該去,哪怕你什么都干不了,每天都去單位報到玩耍,都只能等用人單位來決定!
究竟是讓你繼續上班,還是在家玩耍!上班用人單位支付全額工資,不上則用人單位支付你工資的70%,那我又何樂而不為呢?
至少這種選擇才是最有利的決定,不去將是對自己的一種重大損失。
當然,這里也可能要考慮題主的年齡,如果是中年人則應該堅持上班;如果是50多歲了,也可以考慮不去上班,要求領取一次性補償(這里是考慮到沒有買社保)!
希望題主能妥善全面考慮選擇,盡可能給自己最大的利益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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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一個問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是兩碼事,不要搞混了。
工傷認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行政確認部門確認我們的法律關系所做出的一項認定。一般是以出具工傷認定結論書為主。
工傷認定的提出要遵循這樣的程序。
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享有獨自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力,勞動者和近親屬都不能提出工傷認定。
30日后,如果用人單位仍然沒有提出工傷認定,勞動者和家屬乃至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效期自工傷發生之日一年內。如果是職業病,那么應當自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關于工傷認定的有關文件指出,用人單位蓋不蓋章不是必備的條款。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蓋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然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為什么要求用人單位先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前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這是《工傷保險條例》對用人單位的一項約束,當然也有不盡人意的地方。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保險,按理說所有的工傷待遇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那么用人單位拒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能會延緩職工救治。
不過這種情況下,可以暫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治療。等工傷認定之后,由工傷保險待遇補足差額。
勞動能力鑒定是怎么回事?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權力。發生工傷的職工可以在治療結束以后,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費用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果對鑒定結果不滿,提出二次鑒定的,那么鑒定費用有自己承擔。鑒定結果一般在60天到90天能夠出來。
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是工傷傷殘,傷殘等級可以劃分為一級到十級。不同級別對應著不同的待遇。主要待遇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1~4級職工退出工作崗位,發放傷殘津貼、解除勞動關系時,傷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勞動能力鑒定,一樣既可以是本人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提出,這一個沒有時間限制。相關費用的承擔是以工傷認定結論書為準。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保險的話,當然是要有單位承擔。
有的職工害怕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怎么辦?
一般來講,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社保,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費用只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和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這樣可以充分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不僅是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待遇,甚至包括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執照的特殊情況。這樣能夠確保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侵害的職工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有關費用,會有社保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索賠的。
這是一項非常人性化的規定,但是所有的前提還是要我們首先申請工傷認定。所以,職工遇到工傷,最好不要跟用人單位私了。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確立法律關系再說,用人單位即使跑了我們也能夠保障我們的權益。
不可以的。工傷需要做的是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需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指定專門機構鑒定。私自去評殘用人方完全可以對鑒定結果不認可。
如果確認是工傷,工傷評殘,也就是勞動能力鑒定費用,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然后根據鑒定結果、用人單位工傷投保情況、鑒定的次數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實際承擔。: 1.初次鑒定的費用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鑒定負擔費用。 2.再次鑒定的費用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 如果再次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一致,則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為申請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3.復查鑒定的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鑒定的,申請人同樣需要預先繳納鑒定費用。 如果復查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一致,則復查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果復查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參考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