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勞動合同不干了可以直接走嗎_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嗎?
特邀律師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這種情況,如果直接走是非常不劃算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辭職前需要和公司好好的算算賬,包括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補償等算清楚再走,才是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否則直接走有不小的經濟損失,有哪些損失呢?請認真閱讀本人也許對你有幫助,也許還能得到一筆補償金或是賠償金。
第一,沒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個月的標準工資。
按照《中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在該單位上班五個月,用人單位都沒有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在辭職之前,這筆賬應該是要算清楚的,那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單位除了已經支付了你五個月的工資,還應當再支付你五個月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你的權利,如果本人辭職走人,意味著這五個月二倍工資就只得到了一半,是非常不劃算的,這筆錢,如果你在外失業期間,可作為生活費、或是家庭開支,也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收入。
第二,用人單位沒有交五險一金,可要求單位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辭職后可要求用人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由于你在用人只工作了五個月,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半個月的標準工資。補償標準為你在單位工作5個月工資的平均值,如果你的工資超過了當地公布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補償;此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繳納5個月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五個月的社會保險,對于今后退休還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醫療保險尤其重要,萬一在這期間生病住院,也有一個基本的醫療保障。
第三,辭職前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維權。
單位要求你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人事部門的要求是沒有錯的,但是你也有權向人事部門提出相關的補償問題,并和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和公司協商不成,要認真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是直接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進行起訴。
綜上所述,你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繳納五險一金,說明是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你直接辭職走人,有理變成了無理,更重要的是本應該爭取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是非常不劃算的事情,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尋求當地工會組織或是相關的法律援助。
謝謝邀請!勞動法是針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互相約束的規定。說《勞動法》是法律的話感覺都有點不貼切,到目前為止,真的好像從未見過誰違背《勞動法》的條款,而被判刑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而您說的沒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您只不過是用人單位請來臨時幫忙的‘‘臨時工’’,工資待遇都是憑雙方誠信口頭商定的,像這種勞動方式一般為短期約定,個人建議盡量選用工資每日結算方式,勞動雙方只要你情我愿就可延續約定,一旦有一方終止約定就可隨時走人。
勞動部門根本就不認可這種勞動關系,就算有勞動糾紛他們也是無法取證的,這種情況在勞動部門會判定為違法行為,是堅決不允許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
因此,公司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入職次月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超過兩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年內未補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都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依法要求單位補繳;也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以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而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繳從入職起的社會保險。如果入職在一年內且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又倍工資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