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走嗎_剛入職半天想離職可以直接走嗎?
特邀律師
剛入職半天,如果覺得公司不適合你,當然可以直接走了,但對于職場人士來講,這種作法不夠職業。如果你真的想走,請直接跟你的領導當面提出,并告訴你的領導你的想法是什么。
你入職雖然只有半天,但為了你入職,你的領導、人力資源部實際上都為你的入職做了很多的準備工作。
很多公司都是入職當天簽訂勞動合同和薪資單的,這些都需要人力資源部提前去準備,另外,你入職的當天人力資源部要給你做入職講解,告訴你上下班的具體時間和要求,為你安排工位,為你準備員工卡,給你講解規章制度中的注意事項,帶你到公司參觀,把你領到部門,交給你的上級,你的上級會親自或是安排同事為你講解你的崗位說明書,這些都要耗費很多的人力和物力。如果你連個招呼都不打一下就走了,實在有些說不過去。
當然,你只工作半天,一定是沒有薪水的了,所以你覺得直接走也無所謂。這種行為其實對于你來講也是不經濟的,看似你就是浪費了半天,但實際上并非只是時間而已,如果你總是不在面試和接OFFER的時候就考慮清楚,我為什么要來,那你可能總是會有一種期望,也許下一個OFFER會更好呢,入職以前我們要多看,多觀察,考慮好了再接受OFFER,一但接受了,就不要三心二意,吃著碗里的還惦記著鍋里的。
假如你真的有看不明白,想不通的地方,也不要一走了之,可以主動跟你的領導溝通一下,也許這些疑惑就迎刃而解,也說不定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干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么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你這應該是試用期合同,最好是打招呼,提前一周就可以的,你直接走的話,無非兩種情況,第一種,你走了,公司也就不了了之,第二種,你走了,但是公司是一個較真的老板,拿合同說事,那么你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最直接的就是經濟責任,賠錢或者工資扣除等
按照公司的正常要求來說,你簽署合同就不能直接走人,必須要按照流程來,一般企業有一個月的離職時間準備,如果直接走,是要和企業直接商量下來確認可以才行。下一份工作一般要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你拿不出來,找工作有影響的。建議不要直接走人,有再大的矛盾,在要離職的時候,都要說清楚再走,不然下家公司做背景調查,知道你沒有完成離職手續離職就不好了,更何況要是加上負面信息,你日子就難過了。
按照法律上來說,沒有問題,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按正常手續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即可,但還是要究其根本,解決問題,不能一出現問題想到的就是離職,選擇逃避,這是作為一個HR的建議。
必須提前書面提出辭職。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后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哈嘍,大家都,我是黎莫雨。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您問“年前談好工資答應老總,簽了勞動合同,現在自己中途想走,怎么辦?”以下視頻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謝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原則;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勞動者強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或者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其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離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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