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工傷等級的標準是什么_傷殘鑒定的標準是什么?
特邀律師
工傷傷殘鑒定與人身損害傷殘鑒定具有不同的標準,適用不同的法律,工傷傷殘鑒定絕對不能到司法部門去鑒定,否則鑒定結果,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不會認可。 補充:
1、醫療事故鑒定是指國務院和有關醫療機關為了科學劃分醫療事故等級,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所進行的有關醫療方面的鑒定。
2、司法鑒定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鑒定一般包括: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 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 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其實司法鑒定有很多標準可供選擇,人損標準,工傷標準,保險行業標準等等...
我在處理雇主責任險或團體意外險理賠的時候會根據所購買的保險選擇不同的標準,換句話說,司法鑒定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所以司法鑒定有很多標準,也包括了工傷標準.也無所謂工傷鑒定和司法鑒定等級會不會一樣.
另外,即便是同一種標準,不同鑒定機構做出的等級也很有可能不一樣,因為鑒定的標準實際也不可能窮盡所有情況比如人體的損傷是可見的,但是功能的影響有的時候很難說,甚至可以說是主觀的.而大量的評級是功能受限為標準的.所以同樣的標準,也有某某鑒定所嚴格一些,某某寬松一些的說法
司法鑒定十級,工傷鑒定的級別一鑒定結論為準。司法鑒定十級,工傷大概可以評定幾級,要看司法鑒定適用的什么標準,如果是適用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要比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相對要求要稍高一些,工傷可能鑒定為十級傷殘,也可能鑒定為九級傷殘,具體需要由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者的受傷程度和受傷部位以及經過治療之后的情況進行綜合的評定,以最終的傷殘鑒定結論為準。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先向人力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工傷認定并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根據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不同。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津貼等。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人身損害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等級不同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一、適用標準不同人身損害傷殘鑒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工傷鑒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二、適用法律不同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等法規;工傷賠償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三、鑒定機構不同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有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四、對傷殘等級的定義不同人身損害對傷殘等級的定義是: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定義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各地區標準可能不一樣把,看你是鑒定什么項目,如果是人損標準的話三根肋骨是評不到傷殘的
工傷等級鑒定標準是根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進行鑒定的,共分十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鑒定標準如下:
5.1 一級
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IV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7)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 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 mg/dL)。
5.2 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4個及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 cm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 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 L(5 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 三級
5.3.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30 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術;
30)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叁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癥;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5.4 四級
5.4.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20 cm2;
22)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 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5 五級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中的一項;
11)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控制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2,伴軟組織損傷>10 cm2,但<20 cm2;
33)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 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并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0)食管胸膜瘺;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分;
43)肛門、直腸、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睪丸、附睪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雙側卵巢切除;
54)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7)莫氏II型II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并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 × 109/L (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 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5.6 六級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IV或第VI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 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8)舌缺損>舌的1/3,但<舌的2/3;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度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1)一側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3)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4)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6)大血管重建術;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2)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尿道狹窄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需定期行擴張術;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9)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1)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2)陰莖部分缺損;
63)女性雙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4)子宮切除;
65)雙側輸卵管切除;
66)塵肺壹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9)白血病完全緩解;
70)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72)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3)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4)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動病;
76)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5.7 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致深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中的兩項者;
11)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1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8)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后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9)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4)下肢傷后短縮>2cm,但≤4 cm者;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1)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控制眼壓者;
32)雙耳聽力損失≥56dB;
33)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5)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6)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肺葉切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39)氣管部分切除術;
40)食管重建術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腸切除1/2;
44)結腸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50)一側腎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輕度排尿障礙;
53)陰道狹窄;
54)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56)輕度低氧血癥;
57)心功能不全一級;
58)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59)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X109/L(4000/mm3);
60)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 ×109/L(2000/mm3);
61)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63)三度牙酸蝕病。
5.8 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后;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中的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性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皮膚損傷I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后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者;
38)舌缺損<舌的1/3;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I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附睪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手術后遺留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II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5.9 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致淺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中的兩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0)面部有≥8cm2或3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后;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后。
5.10 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中的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并伴神經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 cm2,并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II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癥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后;
39)乳腺修補術后;
40)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1、一級傷殘鑒定標準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準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準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準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準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準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準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司法鑒定8級傷殘的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0個月=25510元。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個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382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204元=73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