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傷殘流程_傷殘司法鑒定的程序有哪些呢?
特邀律師
一般3個月之后就可以的。有的特殊的可能需要6-12個月。要看你做什么司法鑒定,通常分傷情鑒定,傷殘鑒定兩種,傷情鑒定通常出現在刑事案件中,鑒定原則為及時性,需要在發生傷害后立即做,傷殘鑒定要求穩定性,需要等治療終結后且病情相對穩定時去做,所以要看你做那塊。1、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損、挫傷,不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經治療后根據其治療效果即可作在治療終結后傷殘鑒定。2、一般的腦外傷、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療三個月以后作鑒定;若腦外傷伴有精神損傷、智力障礙、癲癇均宜治療六個月以后作鑒定。擴展資料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2018年9月,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是財產損失的,發生糾紛就是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的注意事項是什么呢?今天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進行司法鑒定需要注意的是: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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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工作流程及收費標準
(發改價格[2009]2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精神,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或浮動幅度。
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由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司法鑒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司法鑒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附后)。
第七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基準價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或者在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浮動幅度。
在《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以外,新增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新增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情況,適時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鑒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并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第十條司法鑒定機構需要預收或者墊支費用的,應當事前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見的,其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但經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為委托人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給司法鑒定人的異地鑒定差旅費,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后交付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費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批準直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所需鑒定費用應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司法鑒定機構,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鑒定費用。
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鑒定費用。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收費的監督檢查,對司法鑒定收費違法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因司法鑒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國家發改委、司法部 發改價格[2009]2264號
一、法醫類
法醫臨床鑒定
1
損傷程度鑒定
例
300/700
只涉及體表損傷程度鑒定的,每例300元。含活體檢驗、活體照相,不含醫學輔助檢查費用
2
傷殘程度評定
例
700
含活體檢驗、活體照相,不含醫學輔助檢查費用
3
傷病關系鑒定
例
1000
同上
4
詐病、詐傷鑒定
例
1500
同上
5
醫療糾紛鑒定
例
4300
同上
6
勞動能力鑒定
例
700
同上
7
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
例
900
同上
8
后期醫療費評定
例
600
同上
9
醫療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例
600
同上
10
誤工、護理、營養時限評定
例
600
同上
11
治療時限評定
例
600
同上
12
法醫臨床鑒定文證審查
例
800
二、其他類
類別
序號
收費項目
單位
基準價(元)
備注
1
司法鑒定人員出庭費
人.半天
高級職稱:150-200元
中級職稱:100-150元
2
異地勘驗、鑒定專家補貼
人
高級職稱:200元
不足1天按1天計
中級職稱:100元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申請進行傷殘司法鑒定的,同樣也是需要先提出申請,也就是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然后受理后就開始進行具體的鑒定程序。具體包括初次鑒定、重新鑒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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