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離婚沒有離婚證算離婚嗎_沒有離婚證只有協議書算離婚嗎?
特邀律師
首先,必須搞清楚的是離婚證是怎么回事,離婚通常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后,民政局在審核夫妻雙方提交的離婚申請和離婚材料后,認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是自愿離婚的,對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進行登記為離異狀態,并頒發離婚證的過程。
01
夫妻雙方因感情糾紛起訴到法院申請離婚
法院根據夫妻雙方提交的材料,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會依據調查清楚的事實和證據作出認定,最終判決是離婚,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也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所以當判決離婚后,結婚證對當事人就沒有價值,為防止濫用結婚證的情況,將其收回銷毀是最明智的做法。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形式,所以法院還可以對婚姻關系以判決的形式解除,并不會發放離婚證,只會下發判決書,但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卻已經從法律上獲得解除。
02
判決離婚雖然沒有離婚證,但離婚的效率是明確的
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之間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多,許多并不能和平離婚,而是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最終才能得以解除婚姻關系。
但是法院下了判決后,當事人證明已經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是判決書,并不像離婚證那樣方便攜帶和使用,所以有的法院已經開始發放離婚證明書,當事人可以向判決的法院詢問是否有類似的文書,這個證明書會比判決書更加方便使用和攜帶。
所以,離婚證并不是證明婚姻關系解除的必須,即使法院沒有收回結婚證,這婚是離了,有其他的可以證明的法院文書也足以證明婚姻關系的終結。
結語
當事人因感情糾紛在法院訴訟過程中,最終的結果是以判決后上面所載明的內容為準的,并不是以是否有離婚證為準,所以不必擔心離婚證的問題,也不必糾結于離婚效率的問題,只要看看判決書就足以獲得明示。
沒有領取離婚證,只有夫妻雙方憑意愿寫了一份協議書,完全不能算正式離婚。
離婚一定要經過法院,或去民政部門,經判決和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才能算正式離婚。
你們雙方共同協商,所簽署的協議書,法律上是不予認可的,屬無效協議,這僅是我的個人看法,不當請指教。
依我之見:用句不好聽的俗語:脫了褲子打屁一一多余。
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婚姻關系的解除,法律規定了兩種形式:
一種是夫妻雙方確實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過平等協并處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并共同前經國家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申請,經審查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共同財產均已合法公平的處理完畢的,由該機關依法登記并頒發《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協議離婚”。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己破裂,一旦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在達不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對于這種感情確已破裂,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經法院審判符合離婚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依法解除雙方夫妻關系,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判決離婚。
上述兩種離婚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都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說你都依法從人民法院領取了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還怎么可能去民政部門拿什么判決?是不是多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提問者系表達錯誤,可能是說沒有拿到一審離婚判決算不算離了婚。
依我之見:只要當事人一方沒有拿到一審離婚判決,依法還沒有離脫婚,‘’原被告雙方均仍依法處于夫妻關系持續期內‘’。
一,既然原被告選擇法院判判決離婚,如果雙方在一審時在法官主持下經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并且在調解法庭記錄上簽字,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一旦簽字,雙方婚姻關系依法就解除并且立即生效,該調解離婚的法律行為‘’依法雙方不得上訴‘’。
二,如果雙方經法庭調解無法達成調解離婚,那么,法庭依法就得作出一審離婚判決;對于一審判決依法應送達原被告雙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終審原則,原被告自收到法院一審離婚判決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均有權提出上訴,且‘’收到‘’的依據,法院的‘’送達回執‘’上原被告親筆簽名證明‘’收到時間‘’。如果原被告自收到一審離婚判決書在法定上訴期十五日內均不提出上訴,那么,該一審離婚判決過了上訴期的次日即刻生效,如果有一方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該一審離婚判決仍不能生效,雙方的關系仍屬于法定的夫妻關系。
三,如果本案例提問者敘述‘’未收到離婚判決書‘’,那么,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依法仍處于‘’夫妻關系存續‘’的法律狀態內,雙方作為夫妻關系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仍在持續之中。
四,如果原被告經法庭判決拿到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部門同意離婚頒發的‘’離婚證‘’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樣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