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法律文書制作_民事訴訟法律文書都有哪些?
特邀律師
法律文書范圍比后二者要廣,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司法文書是偵查、檢察、審判、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各個環節、步驟上形成與使用的專用文書。廣義上的司法文書外延比較大,包括訴訟類文書、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等。訴訟文書是司法文書中的一個類別。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案情,根據法律和訴訟程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種訴訟要求或答辯的文字材料。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所制作的法律文書。 該文書主要是將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來源、犯罪事實、偵查過程以及案件定性所進行的總結,該意見代表偵查機關的意見,目的是將意見提供給檢察院,便于檢察院起訴用的。 該文書是在案件偵查終結被批準后,所制作起草的,隨案卷一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內容的法定性。主要體現在內容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兩方面。做到內容的合法性有兩點:正確適用實體法和程序法;履行法定手續。大量的法律文書要解決實體問題,因而在制作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敘述事實、論證理由、得出結論都應堅持與實體法相適應的原則。另外制作法律文書都有一定的法律根據,主要是依訴訟法而行,尤其是某些重要的法律文書更離不開程序法的規定。有關履行法定手續,主要是為了保證文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這些手續有的是在訴訟法中有明文規定的,有的是法律機關內部規定的。
起訴意見書是由人民檢察院制作,向人民法院提交,屬于刑事訴訟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是一個大的概念,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訴訟文書屬于法律文書的一種,訴狀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民事起訴狀、民事上訴狀、刑事自訴狀、刑事上訴狀、答辯狀等幾種。
起訴狀,其實并不是很難寫。如果從來沒寫過,可以找個別人用過的起訴狀參考一下,把里面幾大要素寫清楚了就行了,并不需要特別高的文字水平。
以下舉例說明這個問題:
原告:XX,男,漢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身份證號碼:XXXX。聯系電話:XXXX
被告:XX,男,漢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身份證號碼:XXXX。聯系電話:XXXX
說明:以上說明原被告相關資料。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XXXX元(其余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傷殘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待傷殘鑒定結論確定)。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說明:以上說明,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也就是打官司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被告XX承攬原告住房裝修業務,商定包工包料共計xx萬元。XX年XX月XX日下午XX時許,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現場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原告被被告誤傷,身體多處骨折,原告隨即被送往XX縣人民醫院診治,因傷重,稍作檢查后轉院至XX醫院住院。目前,原告已癱瘓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4小時需要有人隨時陪護身邊。不僅如此,原告身體內固定物仍未取出,二次手術還需上萬元。
原告原本有一個健康強壯的身體,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現在已經被這次事故徹底粉碎。家人整天以淚洗面,孩子因此考試失意。無疑,此次事故給原告家中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從事雇傭工作中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遂訴至貴院,望貴院支持原告訴請。
說明:以上是要求對方賠償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具狀人:xx
XX年XX月XX日
說明:以上是原告方姓名日期簽字。
附件:證據目錄和證據復印件,供xx份xx頁。
1、起訴和受理文書
(1)公民起訴狀
(2)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狀
(3)立案審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書
(5)不予受理的上訴案件民事裁定書
(6)駁回起訴裁定書
2、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文書
(1)送達民事訴狀副本公告
(2)對公民起訴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4)被訴公民應訴通知書
(5)法人、其他組織應訴通知書
3、管轄文書
(1)訴訟管轄協議書
(2)管轄權異議書
(3)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
(4)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民事裁定書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
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一般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 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