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簽勞動合同_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該如何索賠?
特邀律師
大家好,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員工應該如何維權?”
我以視頻方式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謝邀請: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無數次了,愿意和大家再學習一下《勞動合同法》。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必須在30日內,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賠雙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
二、勞動者在今后應聘時,要保存好在該單位工作時的所有資料。如:(1)應聘錄取通知書;(2)上崗培訓考試成績單;(3)工裝;(4)工資發放表;(5)加班加點通知單,以及單位讓你簽字的憑證。(6)本人參加單位生產工作的影像資料。
三、勞動者與單位一旦發生了勞動糾紛,不論是對部勞動仲裁的公堂,還是走司法程序,我國的法律有明確規定,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那么,有了以上這些資料和證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這起“官司”將必輸無疑。
用人單位擬用人時,有意向去該單位工作的人,一定要求簽合同。否則,應走為上策。
凡是用人單位長期用工時(一年以上),回避與勞動者或者拒不簽訂芳動合的,任憑單位多么美妙的口頭承諾,都是想留有劣行余地,和想預謀欺詐勞動者之嫌。
勞動市場初始階段誰為大?
許多人對勞動市場初始階段,也就是求應階段,究竟誰為大,還不蠻清楚。其實,勞動市場如同“勞動力賣買市場”,也存在供需關系。在勞動力供求交涉關系中,應是勞動力“供方”為大。
直白點說,勞動者(勞動力)占主動,用人單位只不過以合同甲方出現,大家似乎認為甲方大,占上風,有主動權。
尤其是在法制社會里,用人單位是求者,勞動者是應者,你求得再厲害,再緊追,勞動者不應從,你甲方也沒辦法。總不能以舊社會惡霸勢力一樣,強迫勞動者無償去為自己勞動,挨宰割。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平行的兩個主體,是平等協商關系。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力,必須依法簽訂合同,約束雙方權利與義務。勞動力的價值是勞動者素質、能為的體現。如果勞動者本人主動放棄或降低自身價值,那用人單位就獲得廉價勞動成本。
勞動者根據社會勞動力供求情況,決定自己勞動力價值。無論你的能力強弱,都必須簽訂合同。沒有合同,說不上合理,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以后,就沒有勞動報酬保障,就容易發勞動糾紛。
最后關鍵一句,應當堅定把握:
勞動合同簽訂在先,合同內容協商無疑,按合同兌現決心不移!
在你上班一個月后至一年內以企業沒有與你簽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可獲二倍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