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從判決到執行_從被判死刑到執行死刑要多久?
特邀律師
一審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后,有10天的上訴期。 被告人上訴的,要將案卷移交到上一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材料和案卷正式立案后,審理一般要有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特殊情況會延長。 被告人不上訴的和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要將案卷移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死刑復核。不包括材料轉送的時間,一般要一個月。 死刑核準后,案卷交還一審法院,由法院做出死刑執行令后,執行死刑。 如果案件在二審后發回重審,時間會更長一些。所以,每個案件所需要的時間不同,一般情況要三、四個月,快的也有一、二個月的,慢的也有幾年的。
對于這樣的罪犯,當然越快審判越好,現實總是很殘酷。兩個月的時間可能剛剛被起訴。
曾春亮就算立馬認罪,警察也不會立即送往檢察院或法院。該走的程序必須要走。
警察這邊還要收集更多的證據和證詞,光審訊可能就要半個月到一個月的時間,人證物證等一大堆手續材料集全,然后再帶犯罪嫌疑人去指認現場,承認犯罪事實。
之后才能再移交給檢察院,法院進行司法審判,審判之后還要給嫌疑人進行一審二審的上訴權利。
以杭州碎尸案為例,案件已經將近一個月了,還沒有進入檢察院的起訴階段。
再比如楊玉環案件,自己不服審判,還要經過上訴,二審,證據不足還要駁回再審。所有的程序走完,最快也要帶一年多時間,才能有個結果。
中國法律越來越健全的同時,新的司法程序也越來越多,我們要查究的證據和步驟也越來越多,主要是為了避免以前過快過早的審判,而引發一系列的錯案,冤案。
比如張玉環,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當時一味地追求破案率,反而受其害,沒有證據來證明他有罪。
現在的司法越來越公正,也越來越繁瑣,法律本著有據可依,有證可判的原則,才能進行公平的宣判。
問題本身就出錯了,死緩又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注意,這里的緩期只能是兩年,因為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為兩年。
一般而言,一個人一旦被判處死緩,我們可以說他死里逃生了,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兩年后死刑不會再執行。
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我國刑法50條規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只有一種情況才會執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這兩年的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屬于過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類型里),而且還得是情節惡劣的,什么叫情節惡劣?如果兩年內手賤偷了獄友的東西,或者因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構成故意犯罪(盜竊或故意傷害),但是由于情節輕微,并不屬于惡劣,所以依然不會執行死刑,只不過會面臨考驗期重計。考驗期重計的意思就是從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考驗期,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不單獨計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輕刑原則)。
通過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個被判處死緩的人,在監獄里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兩年的考驗期?我相信,哪怕是一個窮兇極惡的人,只要腦子不笨不傻,也會忍得住不去觸碰那些情節惡劣的犯罪的。綜上所述,被判了死緩的人撿回了一條命,應當好好珍惜法院給的這次機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意思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在犯罪情節上有不必立即執行的一類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而是羈押在監獄,根據兩年考驗期的表現決定后續處理的一種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這種結果一般要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99%左右。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屬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這種情況也比較少。常見的如劫持獄警越獄,殺害獄警或服刑人員的,脫逃后嚴重犯罪的等等。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種,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達到情節嚴重的。
5、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死緩還可能改判為“終身監禁”。我國刑法規定,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法院還可決定其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假釋,實行終身監禁,活著別想走出監獄。
這種情況,一般是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例如白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