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脫逃執行死刑_被判刑死緩的有沒有最后執行死刑的例子?
特邀律師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詳細介紹一下關于死緩的相關制度。最后才能分析出死緩期滿后是否會執行死刑。
一、關于死緩的性質
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執行兩年執行,不是獨立刑種,是死刑的執行制度。
二、判處死緩的條件
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三、緩期執行期
兩年。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刑二年的期限之后。
四、緩刑執行期滿后果,分為3種情況。
1.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可決定貪污、受賄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之前羈押的不折抵。
3.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院核準后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院備案。
綜上所述,死緩期滿是否會執行死刑,取決于罪犯在死緩期間是否有故意犯罪。如果無故意犯罪將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將報請最高院核準執行死刑;如果死緩期間確有重大立功的,減為2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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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意思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在犯罪情節上有不必立即執行的一類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而是羈押在監獄,根據兩年考驗期的表現決定后續處理的一種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這種結果一般要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99%左右。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屬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這種情況也比較少。常見的如劫持獄警越獄,殺害獄警或服刑人員的,脫逃后嚴重犯罪的等等。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種,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達到情節嚴重的。
5、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死緩還可能改判為“終身監禁”。我國刑法規定,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法院還可決定其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假釋,實行終身監禁,活著別想走出監獄。
這種情況,一般是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例如白恩培。
很少死緩兩年內故意犯罪的才執行死刑所以,你覺得多少死緩犯會不要命了……而且那兩年內還關在牢里……我印象中就記得有在牢里故意傷人的,和越獄的……這屬于自己找死
有沒有緩刑期滿后仍然被執行死刑的案例?
緩刑期滿一般不會再執行死刑了。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但是緩刑期內執行死刑的有,不太多。
本來被判死緩,是罪大惡極應當判死刑但是不必立即執行的一類服刑人員,在兩年期滿如果沒有新的犯罪行為。但是還是有少數人把握不住這個機會,最后走到了絕路。
以下是兩個曾經發生的案例。
案例1、 趙志良1999年11月因搶劫罪被唐山市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服刑期間,得知其妻改嫁帶走兒子后,產生越獄召回兒子的想法。服刑期間準備了越獄工具,但越獄實施之前被發現捉獲。2001年8月26日被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案例2、貴州省印江縣農民王維亮體內藏毒與2002年被捉獲,后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王維亮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服刑改造期間,因學習違紀被通販制止,后因此報復同犯致輕微傷。隨后法院判處該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3年,改判原來的死緩為死刑立即執行。
案例3、呼和浩特第二監獄越獄事件。 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別犯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無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監獄服刑,2008年3月便蓄謀越獄潛逃,2009年10月17日,四人在綁架并殺害民警后集體脫逃,脫逃后,又實施多起嚴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依據相關規定,認定三明越獄犯構成暴動越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喬海強還構成盜竊罪,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數罪并罰,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